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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六七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黃瑞華陳坤地王淑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六七號

上訴人
羚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六七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本件犯行致上訴人所受損害金額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陳 坤 地

                    法 官 王 淑 滿

                    書記官 陳 思 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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