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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九一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正雄許宗和許錦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九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成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右列上訴人,因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九一號案件,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正 雄

                    法 官 許 宗 和

                    法 官 許 錦 印

                    書記官 楊 妙 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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