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附民上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2年度附民上字第9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2年上訴字第218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1年附民字第119號),原審判決後經上訴人 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祐輔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