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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s○○
- 選任辯護人
- 詹益煥律師
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九號,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六三五五、七八九四、八二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s○○、楊肅成(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江榮豐(在逃通緝中)明知如附表一所示甲e○等人之賽鴿,係來歷不明之贓物(上開賽鴿之所有人、被竊取時間、地點、數量,如附表一所示),竟仍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止,自姓名年籍不詳人士處收受上開賽鴿,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合謀憑其等持有前開鴿子腳環上所示之鴿主資料,由江榮豐撥打電話聯絡鴿主即甲e○等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對之恫稱:如欲取回鴿子需將款項匯入其所指定如附表二所示林宗慶、山帕、葉德勝、劉昇、林匯翔等人頭帳戶內,否則鴿子將不會返回等語,致甲e○等被害人心生畏懼,果依指示如數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再由江榮豐將各該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分交s○○、楊肅成等人,提領贓款得手。嗣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十四時三十分許,不知情之許俊奇(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受s○○之託,持林宗慶、山帕、葉德勝等人頭帳戶存簿前往臺北縣鶯歌鎮鳳鳴郵局補摺,為警當場查獲,扣得林宗慶、山帕、葉德勝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共三本,並循線在臺北縣鶯歌鎮○○路六0七號,扣得s○○所有供犯罪所用鳥籠三個,及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在臺北縣鶯桃路六0七號,楊肅成將二張金融卡(即附表三編號四、九)由廁所窗戶丟出時為警查獲,及循線在鶯歌農會鳳鳴分部取得楊肅成先前提領贓款時被自動提款機吃卡之金融卡一只(即附表三編號五)。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s○○矢口否認有恐嚇取財及收受贓物情事,於原審辯稱:當天早上已判決無罪確定被告許俊奇向被告s○○借錢,被告s○○起床時剛好桌上有三本存簿,就交給許俊奇補摺,如果有錢再幫許俊奇借錢,而三本存簿並非被告s○○所有,且鳥籠三個是被告s○○的朋友鄭清源寄放,被告s○○並不知情(見原審卷第九0頁、第四四頁),於本院辯稱:被告s○○未收受贓物,也未和在逃嫌犯江榮豐打電話恐嚇,未取得存摺,未取得金融卡提款,未參加恐嚇集團云云。
二、辯護意旨略以:附表三編號一、二、三所示林宗慶、山帕、葉德勝郵政儲金簿係遭通緝之江榮豐於遭警查獲前一日晚間,交給被告s○○,請被告s○○於翌日前往鶯歌鎮鳳鳴郵局補摺,因許俊奇向被告s○○借錢,被告s○○乃交代許俊奇去郵局補摺,附表三編號四、九所示林匯翔郵政儲金金融卡、新竹商業銀行金融卡,均係同案被告楊肅成於被告s○○處時,恐警查獲而丟出窗外,附表三編號五劉昇郵政儲金卡係同案被告楊肅成提款時遭提款機吃卡,悉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s○○參與本件恐嚇取財犯行。另警方於被告s○○處所查獲之鳥籠三個係案外人鄭清源所寄放,非被告s○○所有,縱認前開三個鳥籠非鄭清源所有,亦無證據證明前開鳥籠係被告s○○用於犯罪或寄放贓物賽鴿之用云云。
二、經查: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後揭被害人甲e○等供述賽鴿遭竊之經過、嗣遭人以電話恐嚇取財,且均依指示匯款至案外人林宗慶、山帕、葉德勝等人頭帳戶,且有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甲e○等人所提之國內匯款執據等為憑(詳後述被害人偵訊筆錄之後),並有案外人林宗慶、山帕、葉德勝等人頭帳戶存簿(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三五五號卷第三四至四四頁),及在被告s○○處所查獲之鳥籠三個扣案可證。
⒈被害人甲e○、甲T○、K○○、寅○○、a○○、R○○、c○○、張東陽隆、張東陽隆、張東陽、甲午○、甲地○、B○○、甲P○、癸○○、甲Q○、甲p○、L○○、廖碧玲、甲玄○、甲K○、甲癸○、甲H○、陳水木(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四一三號偵查卷第十八頁反面至五十頁反面)。
⒉甲L○、江約松、T○○、甲辛○、甲J○、溫木材、U○○、y○○、甲黃○、G○○、甲d○、江月英、庚○○、甲N○、甲B○、未○○、甲f○、乙○○、m○○、F○○、甲C○、甲S○、L○○、許斌傑、甲申○、f○○、甲○○、甲o○、盧廷富、羅換榮、C○○、甲壬○(見彰化縣警察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彰警刑字第0九二00二五八九八號函送之偵訊筆錄)。
⒊賴柏全、n○○(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二五五號卷第二十一頁至二十三頁反面)。
⒋丁○○、地○○、Q○○、辰○○、h○○、甲G○、戊○○、甲m○、丑○○、甲辰○、黃昭星、陳火坤、酉○○、i○○、k○○、j○○、甲F○、甲亥○、甲B○、癸○○、Z○○、d○○、甲宙○、己○○、甲甲○、甲W○、辛○○、A○○、黃○○、甲D、u○○、甲宇○、o○○、甲A○、甲g○、曾信義、p○○、S○○、陳啟源、H○○、洪瑞鴻、P○○、甲己○(見彰化縣警察局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彰警刑字第0九二00二六二四八號函送之偵訊筆錄)。
⒌r○○、廖學義、甲子○、甲戊○、甲庚○、甲i○、玄○○、O○○、甲宇○、g○○、甲丑○、J○○、x○○、甲M○、甲k○、庚○○、b○○、甲n○、c○○、甲戌○、Y○○、甲U○、朱昌耀w○○、甲X○、t○○、甲Z○、n○○、甲巳○、戊○○、甲a○(見彰化縣警察局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彰警刑字第0九二00二六八二一號函送之偵訊筆錄)。
⒍甲Y○、卯○○、M○○、甲天○、甲c○、宇○○、甲丙○、v○○、V○○、甲O○、天○○、宙○○、甲寅○、甲I○、甲V○、甲b○、亥○○、午○○、甲丙○、巳○○、E○○、申○○、甲h○、宇○○、林永興、甲丁○、甲j○、陳河潮(見新竹縣警察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竹縣警刑二字第六六三二號函送之偵訊筆錄)。
⒎N○○、甲R○、e○○、甲卯○、W○○、甲酉○、壬○○、莊瑞華(見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東警刑字第0九二000一五0五號函送之偵訊筆錄)。
⒏丙○○、q○○、l○○、李肇基、X○○、I○○、戌○○、未○○、F○○、z○○、甲壬○、D○○(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彰警刑字第0九二00二六一三一號函送之偵訊筆錄)。
(二)被告之辯護意旨雖以:附表三編號一、二、三所示案外人林宗慶、山帕、葉德勝郵政儲金簿係遭通緝之江榮豐於遭警查獲前一日晚間,交給被告,請被告於翌日前往鶯歌鎮鳳鳴郵局補摺,因許俊奇向被告借錢,被告乃交代許俊奇去郵局補摺云云。惟被告於原審時供稱:「(被告許《俊奇》在看電視為何交存簿給他?)我下來他問我錢的事情,之前有向我借錢,問我錢的事情如何,我看到桌上的存摺,不知道是誰的,如果有錢再問何人的。」云云(見原審卷第九一頁),與辯護人所執,已有未合。另據已判決確定被告許俊奇於警詢時供稱:「我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十時許前往s○○所經營之國民美少女檳榔店觀看電視,於十四時十五分時s○○向我說,是否能幫其到鳳鳴郵局補摺,我遂依其請託持s○○交付之郵政存簿儲金儲金簿戶名:林宗慶...、戶名:山帕...、戶名:葉德勝等三本前往鳳鳴郵局補摺時,為警當場查獲。」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三五五號偵查卷第六頁正面),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為何持有三本存摺?)我在s○○店內看電視,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時許s○○要我邦他去刷一下存簿,我就去刷,警察就捉我了。」等語(見同上偵卷第六六頁正、反面),於原審時供稱:「(為何查獲你的你會有山帕、葉德勝等人的存摺?)莊《淳翔》拿給我,要我幫他補摺。」等語(見原審卷第八五頁),依已判決確定被告許俊奇所陳,他係單純幫被告s○○去補褶,顯與被告s○○所陳,大相逕庭,是被告s○○前開所辯,已難遽信。況被告s○○陳稱:上開存褶被告起床到樓下就看到,被告店內平日出入人員眾多,被告不知道係何人所置放云云,然查存褶乃悠關個人財產之重要文件,通常一般人不會任意置放在他人得隨意取得之處所,況且上開存褶既係恐嚇取財所用之人頭帳戶,而參與恐嚇取財之人必然花費相當之心力代價始能取得被害人之匯款,焉有可能將前開三本人頭帳戶之存褶任意置於無共同犯意聯絡之被告s○○所開設,且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檳榔攤之桌上,而徒增曝露犯行之危險性;參以被告s○○既自承該存褶係他交付給已判決確定被告許俊奇,要許俊奇去刷刷看,如果有錢再幫他借錢云云,經核上開存褶既非被告s○○所有,或曾受託管理,衡情一般人不會任意拿取別人之存褶去補褶,況且被告s○○既自承不認識林宗慶、山帕、葉德勝等人,又如何將存簿戶頭內之金錢借與被告許俊奇?
(三)被告s○○另辯稱: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警察查獲當日,被告是十點十一點間離開家,之後係朋友鄭清源寄放上開鳥籠,被告並不知情,當天晚上九點多被告在警察局作完筆錄回到家,因為知道證人鄭清源有放飛鴿子,被告猜鴿籠應該是他的,所以打電話給證人鄭清源,電話中被告問鳥籠是否他的,他說他要去比賽,訓練鴿子放在那邊云云。惟據證人鄭清源於原審時證稱:「(你在何時?為何把鳥籠寄放在那裡?)幾日我忘記了,是我早上我戴鴿子去放飛,就放在那邊,因為要載其他朋友,放不下。...(你何時回到檳榔攤?)我是下午五、六點回來時,發現不見。...(你是何時又跟被告s○○碰面,他告訴你?)是四、五天後。(這中間你沒有用電話聯絡他?)沒有。四、五天之後,我有打電話給他,到他的店裡。...(你當天幾點到檳榔攤?幾點離開?)約九點多。...(下午五、六點你要去拿鴿子的時候,你說被告s○○說出事?)不是被告s○○,是裡面的人告訴我。」云云(見原審卷第六四至六八頁),是證人鄭清源就寄放鳥籠之時間、與被告s○○係何時知道鳥籠係鄭清源所放置之時間,與被告所供均有不一致之情形,證人鄭清源之證詞已有可疑,且倘若因為鳥籠而被懷疑涉案而捉到警察局,一般人自然反應,應會急於探詢鳥籠係何人所有,證人鄭清源所陳四、五天後被告s○○才問鳥籠之事,顯不符常情而與經驗法則有悖,證人鄭清源所陳不實,實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況被告s○○既自陳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當日晚上已知鳥籠為鄭清源所有,然其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檢察官偵訊時猶陳稱不知鳥籠係何人所有,被告所辯:鳥籠係證人鄭清源所有云云,顯係事後杜撰之詞,不足採信。
(四)再被告s○○於警訊時供稱:「我只知道楊肅成及江榮豐二人有從事擄鴿勒贖且都是住於我住處,但因二人都是我朋友,我曾告訴江榮豐及楊肅成二人不要在我住處從事擄鴿勒贖,但他們二人不聽。(經警方調閱擄鴿勒贖被害人之雙方通聯查知恐嚇電話為0000000000且該電話之發射台位置與你所使用之電話發射台位置是相同是何人所撥打向被害人恐嚇取財?)江榮豐與楊肅成二人經常於我住處打電話,是他們二人所撥打因他們打電話時我不便聽所以我不知道他們所講之內容為何,他們二人是如何從事擄鴿勒贖是如何分工我就不清楚了。」等語(見偵字第六三五五號卷第二一一、二一二頁),則被告s○○如未參與恐嚇取財,而共犯江榮豐、已判決確定被告楊肅成又居住在其營業之檳榔攤內,其竟容許二人長期在其住處打電話恐嚇取財,進而甘冒遭誤認係自己犯罪之風險?而其僅係單純在旁觀看,並未參與,孰能置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s○○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s○○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被告與已判決確定被告楊肅成及在逃之江榮豐間,基於犯意聯絡,合謀互推分擔實施恐嚇及提取贓款之行為,相互補充共享而完成犯罪,皆為共同正犯,均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最高法院六十四年臺上字第二六一三號判例參照)。又被告s○○就附表一、二所示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收受贓物行為,時間均各自緊接,觸犯構成要件各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均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收受贓物之目的在實施恐嚇取財,所犯之恐嚇取財罪及收受贓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至公訴人就被告s○○如附表一編號一四八至一八三及如附表二編號一五三至一八八部分之犯罪事實,雖漏未起訴,然因與已起訴之論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再公訴人起訴被告s○○二人恐嚇取財之被害人名字、匯款之金額及時間等,有如附表二所示未洽情形,均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附此敘明。
四、原審基於前述理由,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審酌被告s○○犯罪手段、所得款項、所生危害、參與之程度、被告s○○犯後否認犯行、甚至杜撰事實試圖掩飾犯罪,毫無悔意之態度,及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s○○有期徒刑三年。併就公訴人所請,以被告s○○自九十一年迄查獲為止,恐嚇取財及收受贓物之犯行已持續至少四個月,已有犯罪之習慣,聲請令被告s○○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云云,諭示宣告強制工作,固在於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然保安處分係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之雙軌制,要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強化其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本諸法治國家保障人權之原理及刑法之保護作用,其法律規定之內容,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乃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以本件被告s○○並無前科,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在卷可憑,雖其所為本案犯行,有連續多次恐嚇取財及收受贓物之犯行,尚不足認有刑法第九十條所定之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之情形,且依其行為潛在之危險性格,認無以保安處分予以預防矯治之必要。暨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六之鳥籠三個及編號一至三之林宗慶、山帕、葉德勝等人頭帳戶存簿,係被告s○○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而如附表三編號四、五之郵政儲金金融卡二只,均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係共犯江榮豐所有,供被告楊肅成犯罪所用之物,亦應宣告沒收。至附表三編號七、八所示之物,係在被告s○○與案外人柯淑如同住之房間查獲,且為新開戶之存摺,無任何匯款紀錄,而附表三編號十戶名為s○○之存摺,楊肅成供稱為s○○妻子所有置於其機車置物箱內,係用來繳納電費轉帳之用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三五五號偵查卷第一三三頁),及編號十一至十四之行動電話手機,被告s○○、楊肅成、許俊奇三人均稱為其所有,非作為恐嚇取財所用之物,上開扣案物既無證據顯示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諭知沒收。另附表三編號九所示之金融卡,楊肅成雖供稱為江榮豐所交付,惟陳稱未曾前往提領過金錢(同上偵查卷第一三六頁),且亦無任何被害人指認曾被恐嚇取財而有匯入上開帳戶之情事,既無證據顯示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不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甚允洽。被告s○○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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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被害人 │ 被竊時間 │ 被竊地點與被竊鴿子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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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甲e○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四隻│
│ │ │五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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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甲T○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四隻│
│ │ │十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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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K○○ │九十二年三月二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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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寅○○ │九十二年三月二日│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七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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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a○○ │九十二年三月二日│地點不詳,其中二隻被竊 │
│ │ │七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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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R○○ │九十二年三月二日│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七時許 │ │
├───┼────┼────────┼─────────────────┤
│ 七 │c○○ │九十二年三月二日│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七時許 │ │
├───┼────┼────────┼─────────────────┤
│ 八 │i○○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 九 │甲午○ │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 十 │甲地○ │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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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B○○ │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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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甲P○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地點不詳,其中九隻被竊 │
│ │ │日八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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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癸○○ │九十二年三月十二│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日七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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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甲Q○ │九十二年三月十二│載至苗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日六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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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甲p○ │九十二年三月十二│載至基隆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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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L○○ │九十二年三月十三│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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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廖碧珍 │九十二年三月十三│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日八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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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甲玄○ │九十二年三月十四│載至台中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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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甲K○ │九十二年三月十六│地點不詳,其中三隻被竊 │
│ │ │日七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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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甲癸○ │九十二年三月十六│載至苗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日八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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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甲H○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日六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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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陳水木 │九十二年三月十八│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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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賴柏全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在桃園縣復興鄉山區放飛時,其中二十│
│ │ │日六時五十分 │七隻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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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n○○ │九十二年三月十六│在苗栗縣泰安溫泉作戶外飛行訓練時,│
│ │ │日七時許 │其中一隻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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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江約松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二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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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T○○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四日七時許 │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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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溫木材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十日七時許 │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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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U○○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十一日十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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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y○○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三隻│
│ │ │十六日六時許 │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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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甲黃○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載至桃園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三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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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G○○ │九十二年三月二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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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甲d○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十二│
│ │ │七時許 │隻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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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 │子○○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載至苗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七時許 │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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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庚○○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七時許 │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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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 │甲N○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七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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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 │甲B○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地點不詳,其中三隻被竊 │
│ │ │七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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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 │未○○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七時許 │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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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 │甲f○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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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乙○○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地點不詳,其中四隻被竊 │
│ │ │日十三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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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m○○ │九十二年三月十二│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日七時許 │ │
├───┼────┼────────┼─────────────────┤
│四一 │F○○ │九十二年三月十二│載至基隆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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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 │甲C○ │九十二年三月十三│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日六時許 │ │
├───┼────┼────────┼─────────────────┤
│四三 │甲S○ │九十二年三月十三│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被竊 │
├───┼────┼────────┼─────────────────┤
│四四 │L○○ │九十二年三月十三│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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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 │甲申○ │九十二年三月十六│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日六時許 │ │
├───┼────┼────────┼─────────────────┤
│四六 │f○○ │九十二年三月十六│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日六時許 │ │
├───┼────┼────────┼─────────────────┤
│四七 │甲○○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三隻│
│ │ │日七時許 │被竊 │
├───┼────┼────────┼─────────────────┤
│四八 │甲o○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日六時許 │ │
├───┼────┼────────┼─────────────────┤
│四九 │盧廷富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日七時許 │ │
├───┼────┼────────┼─────────────────┤
│五○ │丁○○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五一 │地○○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載至桃園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六時許 │被竊 │
├───┼────┼────────┼─────────────────┤
│五二 │Q○○ │九十二年三月十三│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五三 │辰○○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地點不詳,其中四隻被竊 │
│ │ │日七時許 │ │
├───┼────┼────────┼─────────────────┤
│五四 │h○○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地點不詳,其中三隻被竊 │
│ │ │日七時許 │ │
├───┼────┼────────┼─────────────────┤
│五五 │甲G○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被竊 │
├───┼────┼────────┼─────────────────┤
│五六 │戊○○ │九十二年三月十三│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日七時許 │被竊 │
├───┼────┼────────┼─────────────────┤
│五七 │甲m○ │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載至苗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三隻│
│ │ │七時許 │被竊 │
├───┼────┼────────┼─────────────────┤
│五八 │丑○○ │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五九 │甲辰○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地點不詳,其中二隻被竊 │
│ │ │日六時許 │ │
├───┼────┼────────┼─────────────────┤
│六○ │甲E○ │九十二年三月十二│地點不詳,其中二隻被竊 │
│ │ │日六時許 │ │
├───┼────┼────────┼─────────────────┤
│六一 │陳火坤 │九十二年三月十二│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日七時許 │ │
├───┼────┼────────┼─────────────────┤
│六二 │酉○○ │九十二年三月十三│載至苗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日八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六三 │i○○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六四 │k○○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地點不詳,其中三隻被竊 │
│ │ │七時許 │ │
├───┼────┼────────┼─────────────────┤
│六五 │j○○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七時許 │ │
├───┼────┼────────┼─────────────────┤
│六六 │甲F○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地點不詳,其中二隻被竊 │
│ │ │七時許 │ │
├───┼────┼────────┼─────────────────┤
│六七 │甲亥○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七時許 │ │
├───┼────┼────────┼─────────────────┤
│六八 │甲B○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七時許 │ │
├───┼────┼────────┼─────────────────┤
│六九 │丁○○ │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七○ │甲G○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被竊之鴿│
│ │ │日七時許 │子數量不詳 │
├───┼────┼────────┼─────────────────┤
│七一 │癸○○ │九十二年三月十六│地點不詳,其中二隻被竊 │
│ │ │日七時許 │ │
├───┼────┼────────┼─────────────────┤
│七二 │Z○○ │九十二年三月十六│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日七時許 │ │
├───┼────┼────────┼─────────────────┤
│七三 │d○○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地點不詳,其中三隻被竊 │
│ │ │六日六時許 │ │
├───┼────┼────────┼─────────────────┤
│七四 │甲宙○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九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七五 │己○○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十日七時許 │被竊 │
├───┼────┼────────┼─────────────────┤
│七六 │甲甲○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七七 │甲W○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四隻│
│ │ │十五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七八 │辛○○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四隻│
│ │ │十五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七九 │A○○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五隻│
│ │ │十六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八○ │黃○○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五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八一 │甲D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載至屏東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九隻│
│ │ │十五日七時許 │被竊 │
├───┼────┼────────┼─────────────────┤
│八二 │u○○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載至高雄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日六時許 │被竊 │
├───┼────┼────────┼─────────────────┤
│八三 │甲宇○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四隻│
│ │ │九日七時許 │被竊 │
├───┼────┼────────┼─────────────────┤
│八四 │o○○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載至桃園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十日六時許 │被竊 │
├───┼────┼────────┼─────────────────┤
│八五 │甲A○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載至高雄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十日七時許 │被竊 │
├───┼────┼────────┼─────────────────┤
│八六 │甲g○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桃園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九日七時許 │被竊 │
├───┼────┼────────┼─────────────────┤
│八七 │甲未○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被竊 │
├───┼────┼────────┼─────────────────┤
│八八 │p○○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四隻│
│ │ │十五日七時許 │被竊 │
├───┼────┼────────┼─────────────────┤
│八九 │S○○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桃園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九日六時許 │被竊 │
├───┼────┼────────┼─────────────────┤
│九○ │陳啟源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嘉義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三隻│
│ │ │九日六時許 │被竊 │
├───┼────┼────────┼─────────────────┤
│九一 │H○○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被竊之鴿│
│ │ │九日七時許 │子數量不詳 │
├───┼────┼────────┼─────────────────┤
│九二 │洪瑞鴻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九三 │P○○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二日七時許 │被竊 │
├───┼────┼────────┼─────────────────┤
│九四 │甲己○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二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九五 │辛○○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在桃園縣│
│ │ │九日七時許 │山區被竊之鴿子數量不詳 │
├───┼────┼────────┼─────────────────┤
│九六 │甲宙○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十五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九七 │甲g○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六隻│
│ │ │十六日七時許 │被竊 │
├───┼────┼────────┼─────────────────┤
│九八 │甲子○ │九十二年三月十二│載至基隆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被竊 │
├───┼────┼────────┼─────────────────┤
│九九 │甲戊○ │九十二年三月十四│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一○○│甲庚○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二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一│甲i○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四日十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一○二│玄○○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三隻│
│ │ │九日九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一○三│O○○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十一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四│甲宇○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五隻│
│ │ │十六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五│g○○ │九十二年三月二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一○六│甲丑○ │九十二年三月二日│載至基隆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一○七│J○○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一○八│x○○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載至桃園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三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一○九│甲M○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一一○│甲k○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七時許 │被竊 │
├───┼────┼────────┼─────────────────┤
│一一一│庚○○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七時許 │被竊 │
├───┼────┼────────┼─────────────────┤
│一一二│b○○ │九十二年三月四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七時許 │被竊 │
├───┼────┼────────┼─────────────────┤
│一一三│甲n○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地點不詳,其中二隻被竊 │
│ │ │七時許 │ │
├───┼────┼────────┼─────────────────┤
│一一四│c○○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七時許 │ │
├───┼────┼────────┼─────────────────┤
│一一五│甲戌○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一一六│Y○○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載至桃園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一一七│甲U○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七時許 │ │
├───┼────┼────────┼─────────────────┤
│一一八│朱昌耀 │九十二年三月十三│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一一九│w○○ │九十二年三月十三│載至桃園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六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一二○│甲X○ │九十二年三月十三│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日七時許 │ │
├───┼────┼────────┼─────────────────┤
│一二一│t○○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一二二│甲Z○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載至宜蘭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十時許 │在桃園縣山區被竊 │
├───┼────┼────────┼─────────────────┤
│一二三│n○○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載至桃園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二四│甲巳○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地點不詳,其中三隻被竊 │
│ │ │日七時許 │ │
├───┼────┼────────┼─────────────────┤
│一二五│戊○○ │九十二年三月十八│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二六│甲a○ │九十二年三月十八│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日七時許 │ │
├───┼────┼────────┼─────────────────┤
│一二七│卯○○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在被害人新竹縣湖口鄉鳳凰村二十鄰安│
│ │ │日十時許 │宅九街六十九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
│ │ │ │一隻被竊 │
├───┼────┼────────┼─────────────────┤
│一二八│M○○ │九十二年三月二日│在被害人新竹縣東鎮○○街三○三號放│
│ │ │七時許 │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被竊 │
├───┼────┼────────┼─────────────────┤
│一二九│甲天○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在被害人新竹縣竹東鎮○○路二十六巷│
│ │ │十時許 │四弄三號之一被予飛行訓練,其中一隻│
│ │ │ │被竊 │
├───┼────┼────────┼─────────────────┤
│一三○│甲c○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在被害人新竹縣湖口鄉中勢村二十六鄰│
│ │ │六時許 │中正路二段三○九號放予飛行訓練時,│
│ │ │ │其中二隻被竊 │
├───┼────┼────────┼─────────────────┤
│一三一│宇○○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在被害人新竹縣竹北市新崙里九鄰光明│
│ │ │八時許 │十四街六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 │被竊 │
├───┼────┼────────┼─────────────────┤
│一三二│甲丙○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在被害人新竹縣竹北市○○路二九三號│
│ │ │七日九時許 │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被竊 │
├───┼────┼────────┼─────────────────┤
│一三三│v○○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在被害人新竹縣橫山鄉○○路○段六十│
│ │ │日七時許 │五巷一弄七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
│ │ │ │隻被竊 │
├───┼────┼────────┼─────────────────┤
│一三四│甲O○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在被害人新竹縣竹北市○○○街一七八│
│ │ │日七時許 │巷三十七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 │被竊 │
├───┼────┼────────┼─────────────────┤
│一三五│宙○○ │九十二年三月一日│在被害人新竹縣橫山鄉田寮村八鄰田洋│
│ │ │十時許 │街一一四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三隻│
│ │ │ │被竊 │
├───┼────┼────────┼─────────────────┤
│一三六│宙○○ │九十二年三月十五│在被害人新竹縣橫山鄉田寮村八鄰田洋│
│ │ │日十時許 │街一一四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 │被竊 │
├───┼────┼────────┼─────────────────┤
│一三七│亥○○ │九十二年三月十三│在被害人新竹縣寶山鄉寶斗村七鄰寶新│
│ │ │日八時許 │路六四七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 │被竊 │
├───┼────┼────────┼─────────────────┤
│一三八│午○○ │九十二年三月十二│在被害人新竹市○○路十鄰一段二巷五│
│ │ │日六時許 │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三隻被竊 │
├───┼────┼────────┼─────────────────┤
│一三九│甲丙○ │九十二年三月十三│在被害人新竹縣竹北市○○路二九三號│
│ │ │日九時許 │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被竊 │
├───┼────┼────────┼─────────────────┤
│一四○│甲乙○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在被害人新竹縣竹北市○○路五十二巷│
│ │ │日六時許 │一弄十六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 │被竊 │
├───┼────┼────────┼─────────────────┤
│一四一│e○○ │九十二年二月十幾│載至宜蘭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左右八時許 │被竊 │
├───┼────┼────────┼─────────────────┤
│一四二│甲卯○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載至基隆市萬里漁港放飛訓練,其中一│
│ │ │日 │隻被竊 │
├───┼────┼────────┼─────────────────┤
│一四三│W○○ │九十二年三月十六│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八時許 │被竊 │
├───┼────┼────────┼─────────────────┤
│一四四│甲酉○ │九十二年三月五日│第一次在被害人新竹縣北埔鄉埔尾村長│
│ │ │八時許 │春路一巷三十七弄三十三號放予飛行訓│
├───┼────┼────────┤練時,第二次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
│一四五│甲酉○ │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時,兩次共被竊三隻 │
│ │ │日八時許 │ │
├───┼────┼────────┼─────────────────┤
│一四六│壬○○ │九十二年三月十六│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八時許 │被竊 │
├───┼────┼────────┼─────────────────┤
│一四七│莊瑞華 │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載至基隆市萬里漁港附近訓練放予飛行│
│ │ │上午 │時,其中一隻被竊 │
├───┼────┼────────┼─────────────────┤
│一四八│N○○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載至基隆市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九日八時許 │被竊 │
├───┼────┼────────┼─────────────────┤
│一四九│甲R○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載至基隆市萬里湖港附近訓練放予飛行│
│ │ │七日上午 │時,其中一隻被竊 │
├───┼────┼────────┼─────────────────┤
│一五○│甲L○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一日七時許 │ │
├───┼────┼────────┼─────────────────┤
│一五一│甲辛○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四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五二│湯青潭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宜蘭縣放予飛行訓練時,被竊數量│
│ │ │四日七時許 │不詳 │
├───┼────┼────────┼─────────────────┤
│一五三│甲l○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八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五四│C○○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地點不詳,其中一隻被竊 │
│ │ │九日七時許 │ │
├───┼────┼────────┼─────────────────┤
│一五五│甲壬○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一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五六│甲Y○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載至苗栗間訓練,在湖口地區○○段放│
│ │ │一日七時許 │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被竊 │
├───┼────┼────────┼─────────────────┤
│一五七│V○○ │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在被害人新竹縣關西鎮新力里二鄰十七│
│ │ │八時 │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被竊 │
├───┼────┼────────┼─────────────────┤
│一五八│甲寅○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在被害人新竹縣竹北市○○○路四六七│
│ │ │八日七時許 │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被竊 │
├───┼────┼────────┼─────────────────┤
│一五九│甲I○ │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在被害人新竹縣新豐鄉○○村○○鄰道│
│ │ │六時許 │化街六十九巷三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
│ │ │ │中三隻被竊 │
├───┼────┼────────┼─────────────────┤
│一六○│甲V○ │九十二年四月初八│在被害人新竹縣新豐鄉○○村○○街五│
│ │ │時許 │十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被竊 │
├───┼────┼────────┼─────────────────┤
│一六一│甲b○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在被害人新竹縣新豐鄉上坑村六鄰抗子│
│ │ │一日六時許 │口四一六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 │被竊 │
├───┼────┼────────┼─────────────────┤
│一六二│巳○○ │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在被害人新竹縣新埔鎮下寮里六鄰下枋│
│ │ │七時許 │寮二十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被│
│ │ │ │竊 │
├───┼────┼────────┼─────────────────┤
│一六三│E○○ │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在被害人新竹縣竹東鎮大鄉里八鄰大林│
│ │ │七時許 │路三三一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 │被竊 │
├───┼────┼────────┼─────────────────┤
│一六四│申○○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在被害人新竹縣芎林鄉○○村○○街一│
│ │ │一日七時許 │二五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被竊│
├───┼────┼────────┼─────────────────┤
│一六五│甲h○ │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在被害人新竹縣竹北市○○路○段二二│
│ │ │七時許 │五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被竊 │
├───┼────┼────────┼─────────────────┤
│一六六│宇○○ │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在被害人新竹縣竹北市○○○○街六號│
│ │ │八時許 │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被竊 │
├───┼────┼────────┼─────────────────┤
│一六七│林永興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在被害人新竹縣新埔鎮田新里一鄰中正│
│ │ │一日九時許 │路八○六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 │被竊 │
├───┼────┼────────┼─────────────────┤
│一六八│甲丁○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在被害人新竹縣竹北市溪州里四鄰三十│
│ │ │七日九時許 │七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被竊 │
├───┼────┼────────┼─────────────────┤
│一六九│甲j○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在被害人新竹縣關西鎮○○里○○街一│
│ │ │六日十時許 │六六號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被竊│
├───┼────┼────────┼─────────────────┤
│一七○│丙○○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一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七一│q○○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載至台中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十一│
│ │ │七日七時許 │隻被竊 │
│ │ │ │ │
├───┼────┼────────┼─────────────────┤
│一七二│l○○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一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七三│李肇基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七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七四│X○○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載至基隆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二隻│
│ │ │六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七五│I○○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地點不詳,其中三隻被竊 │
│ │ │八日七時許 │ │
├───┼────┼────────┼─────────────────┤
│一七六│戌○○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八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七七│未○○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七八│F○○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七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七九│z○○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載至苗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七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八○│甲壬○ │九十二年三月三十│載至台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一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八一│D○○ │九十一年十一月十│載至宜蘭縣放予飛行訓練時,被竊數量│
│ │ │日七時許 │不詳 │
├───┼────┼────────┼─────────────────┤
│一八二│r○○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載至苗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八日七時許 │被竊 │
├───┼────┼────────┼─────────────────┤
│一八三│廖學義 │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載至苗栗縣放予飛行訓練時,其中一隻│
│ │ │七時許 │被竊 │
└───┴────┴────────┴─────────────────┘
附表二
┌───┬────┬─────────────┬────────────┐
│編 號│ 被害人 │匯款日期、金額、(新台幣)│ 被告指定之帳號 │
├───┼────┼─────────────┼────────────┤
│ 一 │甲e○ │91.11.15 │戶名:山帕 │
│ │ │七千五百零八元 │桃園水汴頭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 二 │甲T○ │91.11.20 │同前 │
│ │ │七千元 │ │
├───┼────┼─────────────┼────────────┤
│ 三 │K○○ │92.3.3 │同前 │
│ │ │一千五百十五元 │ │
├───┼────┼─────────────┼────────────┤
│ 四 │寅○○ │92.3.3 │戶名:林宗慶 │
│ │(公訴人│一千五百二十三元 │基隆南榮路郵局 │
│ │誤載為江│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聰明) │ │ │
├───┼────┼─────────────┼────────────┤
│ 五 │a○○ │92.3.3 │同前 │
│ │ │三千六百二十二元 │ │
├───┼────┼─────────────┼────────────┤
│ 六 │R○○ │92.3.3 │同前 │
│ │ │一千五百二十五元 │ │
├───┼────┼─────────────┼────────────┤
│ 七 │c○○ │92.3.5 │同前 │
│ │ │(公訴人誤載為92.3.3) │ │
│ │ │二千零十三元 │ │
│ │ │(公訴人誤載為二千零十四元│ │
│ │ │) │ │
├───┼────┼─────────────┼────────────┤
│ 八 │i○○ │92.3.5 │戶名:山帕 │
│ │ │三千五百十二元 │桃園水汴頭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 九 │甲午○ │92.3.6 │戶名:林宗慶 │
│ │(公訴人│二千零三十元 │基隆南榮路郵局 │
│ │誤載為曾│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慶松) │ │ │
├───┼────┼─────────────┼────────────┤
│ 十 │甲地○ │92.3.6 │同前 │
│ │ │三千六百十六元(公訴人誤載│ │
│ │ │為三千六百零十六元) │ │
├───┼────┼─────────────┼────────────┤
│十一 │B○○ │92.3.6 │同前 │
│ │ │一千七百十四元 │ │
├───┼────┼─────────────┼────────────┤
│十二 │甲P○ │92.3.11 │同前 │
│ │ │一萬三千元 │ │
├───┼────┼─────────────┼────────────┤
│十三 │癸○○ │92.3.12 │同前 │
│ │ │一千八百元 │ │
├───┼────┼─────────────┼────────────┤
│十四 │甲Q○ │92.3.14 │同前 │
│ │ │三千零三十元 │ │
├───┼────┼─────────────┼────────────┤
│十五 │甲p○ │92.3.12 │同前 │
│ │ │一千八百二十六元 │ │
├───┼────┼─────────────┼────────────┤
│十六 │L○○ │92.3.14 │戶名:山帕 │
│ │ │二千零十九元 │桃園水汴頭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十七 │廖碧珍 │92.3.13 │同前 │
│ │ │二千零二十五元 │ │
├───┼────┼─────────────┼────────────┤
│十八 │甲玄○ │92.3.14 │戶名:林宗慶 │
│ │ │三千六百二十九元 │基隆南榮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十九 │甲K○ │92.3.17 │同前 │
│ │ │五千零五元 │ │
├───┼────┼─────────────┼────────────┤
│二十 │甲癸○ │92.3.17 │戶名:山帕 │
│ │ │三千二百零七元 │桃園水汴頭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二一 │甲H○ │92.3.18 │同前 │
│ │ │一千八百十二元 │ │
├───┼────┼─────────────┼────────────┤
│二二 │陳水木 │92.3.18 │戶名:林宗慶 │
│ │ │一千六百十元 │基隆南榮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二三 │賴柏全 │92.3.11 │同前 │
│ │ │五萬零六元 │ │
├───┼────┼─────────────┼────────────┤
│二四 │賴柏全 │92.3.11 │同前 │
│ │(以楊天│一萬五千零八元 │ │
│ │松名義匯│ │ │
│ │款) │ │ │
│ │(公訴人│ │ │
│ │誤載為楊│ │ │
│ │天) │ │ │
├───┼────┼─────────────┼────────────┤
│二五 │n○○ │92.3.17 │戶名:山帕 │
│ │ │一千七百零六元 │桃園水汴頭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二六 │江約松 │91.11.12 │同前 │
│ │ │四千零二十元 │ │
├───┼────┼─────────────┼────────────┤
│二七 │T○○ │91.11.14 │同前 │
│ │ │四千五百二十元 │ │
├───┼────┼─────────────┼────────────┤
│二八 │溫木材 │91.11.20 │同前 │
│ │ │三千元 │ │
├───┼────┼─────────────┼────────────┤
│二九 │U○○ │91.11.21 │同前 │
│ │(公訴人│二千零六元 │ │
│ │誤載為胡│ │ │
│ │正義) │ │ │
├───┼────┼─────────────┼────────────┤
│三十 │y○○ │91.12.26 │同前 │
│ │ │七千五百十八元 │ │
├───┼────┼─────────────┼────────────┤
│三一 │甲黃○ │92.2.24 │戶名:葉德勝 │
│ │ │一千五百元 │基隆孝三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三二 │G○○ │92.3.3 │戶名:林宗慶 │
│ │ │三千五百二十一元 │基隆南榮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三三 │甲d○ │92.3.3 │同前 │
│ │ │一萬零八百元 │ │
├───┼────┼─────────────┼────────────┤
│三四 │子○○ │92.3.3 │同前 │
│ │ │三千六百零五元 │ │
├───┼────┼─────────────┼────────────┤
│三五 │庚○○ │92.3.3 │同前 │
│ │ │二千零二十八元 │ │
├───┼────┼─────────────┼────────────┤
│三六 │甲N○ │92.3.4 │同前 │
│ │ │二千零五元 │ │
├───┼────┼─────────────┼────────────┤
│三七 │甲B○ │92.3.5 │同前 │
│ │ │五千五百二十元 │ │
├───┼────┼─────────────┼────────────┤
│三八 │未○○ │92.3.5 │同前 │
│ │ │三千五百二十一元 │ │
├───┼────┼─────────────┼────────────┤
│三九 │甲f○ │92.3.5 │同前 │
│ │ │一千五百零八元 │ │
├───┼────┼─────────────┼────────────┤
│四十 │乙○○ │92.3.12 │同前 │
│ │ │六千二百元 │ │
├───┼────┼─────────────┼────────────┤
│四一 │m○○ │92.3.12 │同前 │
│ │ │一千五百十七元 │ │
├───┼────┼─────────────┼────────────┤
│四二 │F○○ │92.3.12 │同前 │
│ │ │二千零二十七元 │ │
├───┼────┼─────────────┼────────────┤
│四三 │甲C○ │92.3.13 │戶名:山帕 │
│ │ │二千零十九元 │桃園水汴頭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四四 │甲S○ │92.3.13 │同前 │
│ │ │一千八百零三元 │ │
├───┼────┼─────────────┼────────────┤
│四五 │L○○ │92.3.13 │同前 │
│ │ │二千零十七元 │ │
├───┼────┼─────────────┼────────────┤
│四六 │甲申○ │92.3.17 │戶名:葉德勝 │
│ │ │二千零四十三元 │基隆孝三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四七 │f○○ │92.3.17 │同前 │
│ │ │二千零一十八元 │ │
├───┼────┼─────────────┼────────────┤
│四八 │甲○○ │92.3.17 │同前 │
│ │ │六千零五元 │ │
├───┼────┼─────────────┼────────────┤
│四九 │甲o○ │92.3.17 │戶名:林宗慶 │
│ │ │一千八百三十六元 │基隆南榮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 │ │(公訴人誤載為葉德勝) │
├───┼────┼─────────────┼────────────┤
│五十 │盧廷富 │92.3.18 │戶名:林宗慶 │
│ │ │二千零十七元 │基隆南榮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五一 │丁○○ │92.3.11 │同前 │
│ │ │二千零九元 │ │
├───┼────┼─────────────┼────────────┤
│五二 │地○○ │92.3.5 │同前 │
│ │ │二千零十四元 │ │
├───┼────┼─────────────┼────────────┤
│五三 │Q○○ │92.3.13 │同前 │
│ │ │二千零十七元 │ │
├───┼────┼─────────────┼────────────┤
│五四 │辰○○ │92.3.11 │同前 │
│ │(公訴人│(公訴人誤載為92.3.13) │ │
│ │誤載為柯│八千零五百元 │ │
│ │棟樑) │ │ │
├───┼────┼─────────────┼────────────┤
│五五 │h○○ │92.3.11 │同前 │
│ │ │(公訴人誤載為92.3.1) │ │
│ │ │五千五百元 │ │
├───┼────┼─────────────┼────────────┤
│五六 │甲G○ │92.3.17 │同前 │
│ │ │一千六百十三元 │ │
├───┼────┼─────────────┼────────────┤
│五七 │戊○○ │92.3.13 │同前 │
│ │ │四千零二十元 │ │
├───┼────┼─────────────┼────────────┤
│五八 │甲m○ │92.3.1 │同前 │
│ │ │四千五百零七元 │ │
├───┼────┼─────────────┼────────────┤
│五九 │丑○○ │92.3.6 │同前 │
│ │ │三千六百十一元 │ │
├───┼────┼─────────────┼────────────┤
│六十 │甲辰○ │92.3.17 │同前 │
│ │ │一千八百十七元 │ │
├───┼────┼─────────────┼────────────┤
│六一 │甲辰○ │92.3.18 │同前 │
│ │ │二千零二十元 │ │
├───┼────┼─────────────┼────────────┤
│六二 │甲E○ │92.3.12 │同前 │
│ │ │四千零十二元 │ │
├───┼────┼─────────────┼────────────┤
│六三 │陳火坤 │92.3.12 │同前 │
│ │ │一千五百四十三元 │ │
├───┼────┼─────────────┼────────────┤
│六四 │酉○○ │92.3.14 │同前 │
│ │ │三千二百二十五元 │ │
├───┼────┼─────────────┼────────────┤
│六五 │i○○ │92.3.6 │同前 │
│ │ │三千六百二十七 │ │
├───┼────┼─────────────┼────────────┤
│六六 │k○○ │92.3.3 │同前 │
│ │ │五千二百十一元 │ │
├───┼────┼─────────────┼────────────┤
│六七 │j○○ │92.3.3 │同前 │
│ │ │一千八百二十四元 │ │
├───┼────┼─────────────┼────────────┤
│六八 │甲F○ │92.3.5 │同前 │
│ │ │(公訴人誤載為92.3.7) │ │
│ │ │三千六百零九元 │ │
├───┼────┼─────────────┼────────────┤
│六九 │甲F○ │92.3.5 │同前 │
│ │ │一千零一十八元 │(公訴人漏載) │
│ │ │(公訴人漏載) │ │
├───┼────┼─────────────┼────────────┤
│七十 │甲亥○ │92.3.6 │同前 │
│ │ │一千八百十一元 │ │
│ │ │(公訴人誤載為一千八百十元│ │
│ │ │) │ │
├───┼────┼─────────────┼────────────┤
│七一 │甲B○ │92.3.3 │同前 │
│ │ │一千八百十六元 │ │
├───┼────┼─────────────┼────────────┤
│七二 │甲B○ │92.3.3. │同前 │
│ │ │一千五百十二元 │(公訴人漏載) │
│ │ │(公訴人漏載) │ │
├───┼────┼─────────────┼────────────┤
│七三 │丁○○ │92.3.6 │同前 │
│ │ │四千零十七元 │ │
├───┼────┼─────────────┼────────────┤
│七四 │甲G○ │92.3.17 │戶名:葉德勝 │
│ │ │一千六百三十六元 │基隆孝三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七五 │癸○○ │92.3.17 │同前 │
│ │ │三千六百十元 │ │
├───┼────┼─────────────┼────────────┤
│七六 │Z○○ │92.3.17 │同前 │
│ │ │一千六百十一元 │ │
├───┼────┼─────────────┼────────────┤
│七七 │d○○ │92.2.26 │同前 │
│ │ │三千九百元 │ │
├───┼────┼─────────────┼────────────┤
│七八 │甲宙○ │91.11.20 │戶名:山帕 │
│ │(公訴人│二千二百元 │桃園水汴頭郵局 │
│ │誤載為黃│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火升) │ │ │
├───┼────┼─────────────┼────────────┤
│七九 │己○○ │91.11.20 │同前 │
│ │ │二千零六元 │ │
├───┼────┼─────────────┼────────────┤
│八十 │甲甲○ │92.3.3 │同前 │
│ │ │二千零七元 │ │
├───┼────┼─────────────┼────────────┤
│八一 │甲W○ │91.12.26 │同前 │
│ │ │八千零二十二元 │ │
├───┼────┼─────────────┼────────────┤
│八二 │辛○○ │91.12.26 │同前 │
│ │ │(公訴人誤載為91.11.26) │ │
│ │ │八千零二十元 │ │
├───┼────┼─────────────┼────────────┤
│八三 │A○○ │91.12.26 │同前 │
│ │ │一萬一千零十五元 │ │
├───┼────┼─────────────┼────────────┤
│八四 │黃○○ │91.11.15 │同前 │
│ │ │二千零七元 │ │
├───┼────┼─────────────┼────────────┤
│八五 │甲D │91.12.26 │同前 │
│ │ │(公訴人誤載為91.11.26) │ │
│ │ │二萬二千元 │ │
│ │ │(警詢、公訴人誤載為一千七│ │
│ │ │百零六元) │ │
├───┼────┼─────────────┼────────────┤
│八六 │u○○ │92.3.17 │同前 │
│ │ │四千零十二元 │ │
├───┼────┼─────────────┼────────────┤
│八七 │甲宇○ │91.11.19 │同前 │
│ │ │八千元 │ │
├───┼────┼─────────────┼────────────┤
│八八 │o○○ │91.11.20 │同前 │
│ │ │三千二百元 │ │
├───┼────┼─────────────┼────────────┤
│八九 │甲A○ │91.11.20 │同前 │
│ │ │四千五百十三元 │ │
├───┼────┼─────────────┼────────────┤
│九十 │甲g○ │91.11.19 │同前 │
│ │ │五千零十元 │ │
├───┼────┼─────────────┼────────────┤
│九一 │甲未○ │92.3.17 │同前 │
│ │ │一千七百零七元 │ │
├───┼────┼─────────────┼────────────┤
│九二 │p○○ │91.12.26 │同前 │
│ │ │一萬二千零二十一元 │ │
│ │ │(公訴人誤載為一萬二千零十│ │
│ │ │二元) │ │
├───┼────┼─────────────┼────────────┤
│九三 │S○○ │91.11.19 │同前 │
│ │ │二千零十元 │ │
├───┼────┼─────────────┼────────────┤
│九四 │陳啟源 │91.11.19 │同前 │
│ │ │七千元 │ │
├───┼────┼─────────────┼────────────┤
│九五 │H○○ │91.11.19 │同前 │
│ │ │七千五百元 │ │
├───┼────┼─────────────┼────────────┤
│九六 │洪瑞鴻 │92.3.17 │同前 │
│ │(公訴人│二千零十八元 │ │
│ │誤載為鴻│ │ │
│ │瑞鴻) │ │ │
├───┼────┼─────────────┼────────────┤
│九七 │P○○ │91.11.12 │同前 │
│ │ │二千零五元 │ │
├───┼────┼─────────────┼────────────┤
│九八 │甲己○ │91.11.12 │同前 │
│ │ │二千零二十元 │ │
│ │ │(公訴人誤載為二千零十二元│ │
│ │ │) │ │
├───┼────┼─────────────┼────────────┤
│九九 │辛○○ │91.11.19 │同前 │
│ │ │二千零五元 │ │
├───┼────┼─────────────┼────────────┤
│一○○│甲宙○ │91.12.26 │同前 │
│ │ │(公訴人誤載為91.11.26) │ │
│ │ │七千五百二十四元 │ │
├───┼────┼─────────────┼────────────┤
│一○一│甲g○ │91.12.26 │同前 │
│ │ │(公訴人誤載為91.11.26) │ │
│ │ │一萬二千零十九元 │ │
├───┼────┼─────────────┼────────────┤
│一○二│甲子○ │92.3.12 │戶名:林宗慶 │
│ │ │一千七百二十五元 │基隆南榮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一○三│甲戊○ │92.3.14 │同前 │
│ │ │一千六百五十元 │ │
├───┼────┼─────────────┼────────────┤
│一○四│甲庚○ │91.11.12 │戶名:山帕 │
│ │ │二千二百元 │桃園水汴頭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一○五│甲i○ │91.11.15 │同前 │
│ │ │七千元 │ │
├───┼────┼─────────────┼────────────┤
│一○六│玄○○ │91.11.19 │同前 │
│ │ │五千六百十元 │ │
├───┼────┼─────────────┼────────────┤
│一○七│O○○ │91.11.21 │同前 │
│ │ │二千零一元 │ │
├───┼────┼─────────────┼────────────┤
│一○八│甲宇○ │91.12.26 │同前 │
│ │ │一萬零五元 │ │
├───┼────┼─────────────┼────────────┤
│一○九│g○○ │92.3.3 │同前 │
│ │ │三千八百零九元 │ │
├───┼────┼─────────────┼────────────┤
│一一○│甲丑○ │92.3.3 │同前 │
│ │ │四千零八元 │ │
├───┼────┼─────────────┼────────────┤
│一一一│J○○ │92.3.3 │同前 │
│ │ │一千七百零八元 │ │
├───┼────┼─────────────┼────────────┤
│一一二│x○○ │92.3.3 │同前 │
│ │ │二千一百元 │ │
│ │ │(公訴人誤載為一千一百元)│ │
├───┼────┼─────────────┼────────────┤
│一一三│x○○ │92.3.5 │戶名:林宗慶 │
│ │ │四千零二十六元 │基隆南榮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一一四│甲M○ │92.3.3 │戶名:山帕 │
│ │ │一千七百零六元 │桃園水汴頭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一一五│甲k○ │92.3.3 │同前 │
│ │ │一千七百十二元 │ │
├───┼────┼─────────────┼────────────┤
│一一六│庚○○ │92.3.3 │同前 │
│ │ │(公訴人誤載為92.3.4) │ │
│ │ │四千五百二十五元 │ │
├───┼────┼─────────────┼────────────┤
│一一七│b○○ │92.3.4 │同前 │
│ │ │一千五百二十元 │ │
├───┼────┼─────────────┼────────────┤
│一一八│甲n○ │92.3.5 │同前 │
│ │ │四千零二十元 │ │
├───┼────┼─────────────┼────────────┤
│一一九│c○○ │92.3.3 │戶名:林宗慶 │
│ │ │(公訴人誤載為92.3.5) │基隆南榮路郵局 │
│ │ │二千零十四元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 │(公訴人誤載為一千零十三元│(公訴人誤載為山帕) │
│ │ │) │ │
├───┼────┼─────────────┼────────────┤
│一二○│甲戌○ │92.3.5 │戶名:山帕 │
│ │ │一千七百十八元 │桃園水汴頭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一二一│Y○○ │92.3.5 │同前 │
│ │ │一千八百零八元 │ │
├───┼────┼─────────────┼────────────┤
│一二二│甲U○ │92.3.5 │同前 │
│ │ │一千五百十五元 │ │
├───┼────┼─────────────┼────────────┤
│一二三│朱昌耀 │92.3.13 │同前 │
│ │ │三千六百零五元 │ │
│ │ │(公訴人誤載為一千六百零五│ │
│ │ │元) │ │
├───┼────┼─────────────┼────────────┤
│一二四│w○○ │92.3.13 │同前 │
│ │ │(公訴人誤載為91.11.21) │ │
│ │ │二千零二十二元 │ │
│ │ │(公訴人誤載為二千零一元)│ │
├───┼────┼─────────────┼────────────┤
│一二五│甲X○ │92.3.13 │同前 │
│ │ │一千七百十八元 │ │
├───┼────┼─────────────┼────────────┤
│一二六│t○○ │92.3.17 │同前 │
│ │ │二千零十元 │ │
├───┼────┼─────────────┼────────────┤
│一二七│甲Z○ │92.3.17 │同前 │
│ │(公訴人│一千八百十一元 │ │
│ │誤載為蘇│ │ │
│ │文瑞) │ │ │
├───┼────┼─────────────┼────────────┤
│一二八│n○○ │92.3.17 │同前 │
│ │ │一千七百零六元 │ │
├───┼────┼─────────────┼────────────┤
│一二九│甲巳○ │92.3.17 │同前 │
│ │ │六千零十五元 │ │
├───┼────┼─────────────┼────────────┤
│一三○│戊○○ │92.3.18 │同前 │
│ │ │二千零二十五元 │ │
├───┼────┼─────────────┼────────────┤
│一三一│甲a○ │92.3.18 │同前 │
│ │ │二千元 │ │
├───┼────┼─────────────┼────────────┤
│一三二│卯○○ │92.3.12 │戶名:林宗慶 │
│ │ │二千零二十九元 │基隆南榮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一三三│M○○ │92.3.3 │戶名:山帕 │
│ │ │一千六百二十一元 │桃園水汴頭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一三四│甲天○ │92.3.5 │同前 │
│ │ │一千五百十一元 │ │
├───┼────┼─────────────┼────────────┤
│一三五│甲c○ │92.3.3 │同前 │
│ │ │四千零十九元 │ │
├───┼────┼─────────────┼────────────┤
│一三六│宇○○ │92.3.3 │同前 │
│ │ │一千八百二十八元 │ │
├───┼────┼─────────────┼────────────┤
│一三七│甲丙○ │92.2.27 │戶名:葉德勝 │
│ │ │一千八百元 │基隆孝三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一三八│v○○ │92.3.17 │同前 │
│ │ │四千零十三元 │ │
├───┼────┼─────────────┼────────────┤
│一三九│甲O○ │92.3.17 │同前 │
│ │ │四千零四十四元 │ │
├───┼────┼─────────────┼────────────┤
│一四○│宙○○ │92.3.3 │戶名:山帕 │
│ │ │四千五百二十二元 │桃園水汴頭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一四一│宙○○ │92.3.17 │戶名:葉德勝 │
│ │ │一千七百二十五元 │基隆孝三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一四二│亥○○ │92.3.13 │戶名:山帕 │
│ │ │二千零二十六元 │桃園水汴頭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一四三│午○○ │92.3.12 │戶名:林宗慶 │
│ │ │五千零十三元 │基隆南榮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一四四│甲丙○ │92.3.13 │同前 │
│ │ │一千八百十五元 │ │
├───┼────┼─────────────┼────────────┤
│一四五│甲乙○ │92.3.17 │戶名:葉德勝 │
│ │ │二千零十五元 │基隆孝三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一四六│e○○ │92.2.17 │同前 │
│ │ │一千零十一元 │ │
├───┼────┼─────────────┼────────────┤
│一四七│甲卯○ │92.3.17 │戶名:山帕 │
│ │ │二千零五十一元 │桃園水汴頭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一四八│W○○ │92.3.17 │同前 │
│ │ │一千六百十元 │ │
├───┼────┼─────────────┼────────────┤
│一四九│甲酉○ │92.3.5 │同前 │
│ │ │一千五百十四元 │ │
├───┼────┼─────────────┼────────────┤
│一五○│甲酉○ │92.3.17 │戶名:葉德勝 │
│ │ │三千八百二十元 │基隆孝三路郵局 │
│ │ │(公訴人誤載為三千五百十四│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 │元) │ │
├───┼────┼─────────────┼────────────┤
│一五一│壬○○ │92.3.17 │戶名:山帕 │
│ │ │一千七百零二元 │桃園水汴頭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一五二│莊瑞華 │92.3.3 │戶名:林宗慶 │
│ │ │一千八百二十七元 │基隆南榮路郵局 │
│ │ │ │00000000000000000帳號 │
├───┼────┼─────────────┼────────────┤
│一五三│N○○ │92.3.29 │戶名:劉昇 │
│ │ │二千零三十九元 │局號「0000000」、帳號「0│
│ │ │ │088741」 │
├───┼────┼─────────────┼────────────┤
│一五四│甲R○ │92.3.27 │戶名:林匯翔 │
│ │ │二千零二十八元 │局號「0000000」、帳號「0│
│ │ │ │450293」 │
├───┼────┼─────────────┼────────────┤
│一五五│甲L○ │91.11.11 │同前 │
│ │ │二千五百元 │ │
├───┼────┼─────────────┼────────────┤
│一五六│甲辛○ │91.11.14 │同前 │
│ │ │三千零二十元 │ │
├───┼────┼─────────────┼────────────┤
│一五七│湯青潭 │91.11.14 │同前 │
│ │ │二千三百一十元 │ │
├───┼────┼─────────────┼────────────┤
│一五八│甲l○ │92.3.28 │戶名:劉昇 │
│ │ │一千八百二十七元 │局號「0000000」、帳號「0│
│ │ │ │088741」 │
├───┼────┼─────────────┼────────────┤
│一五九│C○○ │92.3.29 │同前 │
│ │ │二千零二十元 │ │
├───┼────┼─────────────┼────────────┤
│一六○│甲壬○ │92.4.1 │戶名:林匯翔 │
│ │ │一千六百六十六元 │局號「0000000」、帳號「0│
│ │ │ │450293」 │
├───┼────┼─────────────┼────────────┤
│一六一│甲Y○ │92.3.31 │戶名:劉昇 │
│ │ │二千零二十四元 │局號「0000000」、帳號「0│
│ │ │ │088741」 │
├───┼────┼─────────────┼────────────┤
│一六二│V○○ │92.4.1 │同前 │
│ │ │二千零三十九元 │ │
├───┼────┼─────────────┼────────────┤
│一六三│甲寅○ │92.3.28 │同前 │
│ │ │二千零一十二元 │ │
├───┼────┼─────────────┼────────────┤
│一六四│甲I○ │92.4.1 │同前 │
│ │ │六千零七元 │ │
├───┼────┼─────────────┼────────────┤
│一六五│甲V○ │92.4月初 │戶名:林匯翔 │
│ │ │一千六百三十七元 │局號「0000000」、帳號「0│
│ │ │ │450293」 │
├───┼────┼─────────────┼────────────┤
│一六六│甲b○ │92.3.31 │戶名:劉昇 │
│ │ │二千零二十五元 │局號「0000000」、帳號「0│
│ │ │ │088741」 │
├───┼────┼─────────────┼────────────┤
│一六七│巳○○ │92.4.1 │同前 │
│ │ │二千零一十元 │ │
├───┼────┼─────────────┼────────────┤
│一六八│E○○ │92.4.1 │同前 │
│ │ │一千八百四十元 │ │
├───┼────┼─────────────┼────────────┤
│一六九│申○○ │92.4.1 │同前 │
│ │ │一千六百四十七元 │ │
├───┼────┼─────────────┼────────────┤
│一七○│甲h○ │92.4.1 │同前 │
│ │ │三千六百零一元 │ │
├───┼────┼─────────────┼────────────┤
│一七一│宇○○ │92.4.1 │同前 │
│ │ │二千零一十六元 │ │
├───┼────┼─────────────┼────────────┤
│一七二│林永興 │92.4.1 │同前 │
│ │ │二千零一十七元 │ │
├───┼────┼─────────────┼────────────┤
│一七三│甲丁○ │92.3.28 │同前 │
│ │ │二千零一十一元 │ │
├───┼────┼─────────────┼────────────┤
│一七四│甲j○ │92.3.27 │同前 │
│ │ │四千零三十一元 │ │
├───┼────┼─────────────┼────────────┤
│一七五│丙○○ │92.3.31 │戶名:林匯翔 │
│ │ │二千零二十五元 │局號「0000000」、帳號「0│
│ │ │ │450293」 │
├───┼────┼─────────────┼────────────┤
│一七六│q○○ │92.3.27 │戶名:劉昇 │
│ │ │二萬二千零一十一元 │局號「0000000」、帳號「0│
│ │ │ │088741」 │
├───┼────┼─────────────┼────────────┤
│一七七│l○○ │92.3.31 │戶名:林匯翔 │
│ │ │二千零三十九元 │局號「0000000」、帳號「0│
│ │ │ │450293」 │
├───┼────┼─────────────┼────────────┤
│一七八│李肇基 │92.3.27 │同前 │
│ │ │三千二百四十三元 │ │
├───┼────┼─────────────┼────────────┤
│一七九│X○○ │92.3.27 │戶名:劉昇 │
│ │ │三千六百零五元 │局號「0000000」、帳號「0│
│ │ │ │088741」 │
├───┼────┼─────────────┼────────────┤
│一八○│I○○ │92.3.28 │同前 │
│ │ │六千元 │ │
├───┼────┼─────────────┼────────────┤
│一八一│戌○○ │92.3.28 │戶名:林匯翔 │
│ │ │一千七百二十二元 │局號「0000000」、帳號「0│
│ │ │ │450293」 │
├───┼────┼─────────────┼────────────┤
│一八二│未○○ │92.3.31 │戶名:劉昇 │
│ │ │一千六百一十元 │局號「0000000」、帳號「0│
│ │ │ │088741」 │
├───┼────┼─────────────┼────────────┤
│一八三│F○○ │92.3.27 │同前 │
│ │ │二千零三十四元 │ │
├───┼────┼─────────────┼────────────┤
│一八四│z○○ │92.3.27 │同前 │
│ │ │一千七百一十六元 │ │
├───┼────┼─────────────┼────────────┤
│一八五│甲壬○ │92.4.1 │戶名:林匯翔 │
│ │ │一千六百七十四元 │局號「0000000」、帳號「0│
│ │ │ │450293」 │
├───┼────┼─────────────┼────────────┤
│一八六│D○○ │91.11.11 │同前 │
│ │ │二千二百一十五元 │ │
├───┼────┼─────────────┼────────────┤
│一八七│r○○ │92.3.28 │同前 │
│ │ │一千八百十元 │ │
├───┼────┼─────────────┼────────────┤
│一八八│廖學義 │92.4.1 │戶名:劉昇 │
│ │ │一千八百十二元 │局號「0000000」、帳號「0│
│ │ │ │088741」 │
└───┴────┴─────────────┴────────────┘
附表三
┌───┬───────┬─────┬────────┬─────────┐
│ 編號 │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持 有 人 │ 備 考 │
├───┼───────┼─────┼────────┼─────────┤
│ 一 │郵政存簿儲金簿│ 一 │許俊奇 │ 局號0000000 │
│ │(戶名林宗慶)│ │ │ 帳號0000000 │
├───┼───────┼─────┼────────┼─────────┤
│ 二 │郵政存簿儲金簿│ 一 │許俊奇 │ 局號0000000 │
│ │(戶名山帕) │ │ │ 帳號0000000 │
├───┼───────┼─────┼────────┼─────────┤
│ 三 │郵政存簿儲金簿│ 一 │許俊奇 │ 局號0000000 │
│ │(戶名葉德勝)│ │ │ 帳號0000000 │
├───┼───────┼─────┼────────┼─────────┤
│ 四 │ 政儲金金融卡 │ 一 │楊肅成 │ 局號0000000 │
│ │(戶名林匯翔)│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五 │郵政儲金金融卡│ 一 │楊肅成 │ 局號0000000 │
│ │(戶名劉昇)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六 │鴿籠 │ 三 │s○○ │ │
│ │ │ │ │ │
├───┼───────┼─────┼────────┼─────────┤
│ 七 │華僑銀行存摺 │ 一 │柯淑如 │戶名:陳厚清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八 │華僑銀行金融卡│ 一 │柯淑如 │戶名:陳厚清 │
│ │ │ │ │帳號同右 │
├───┼───────┼─────┼────────┼─────────┤
│ 九 │新竹國際商業銀│ 一 │楊肅成 │帳號00000000000 │
│ │行金融卡 │ │ │ │
│ │ │ │ │ │
│ │ │ │ │ │
├───┼───────┼─────┼────────┼─────────┤
│ 十 │台北國際商業銀│ 一 │楊肅成 │戶名s○○ │
│ │行存摺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
│ 十一 │行動電話手機 │ 一 │楊肅成 │廠牌MOEOROLA │
│ │ │ │ │序號:000000000000│
│ │ │ │ │297 │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十二 │行動電話手機 │ 一 │許俊奇 │廠牌SONY │
│ │ │ │ │序號:000000000000│
│ │ │ │ │724 │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十三 │行動電話手機 │ 一 │s○○ │廠牌OKWAP │
│ │ │ │ │門號:0000000000 │
├───┼───────┼─────┼────────┼─────────┤
│ 十四 │行動電話手機 │ 一 │s○○ │廠牌NOKIA │
│ │ │ │ │門號:0000000000 │
└───┴───────┴─────┴────────┴─────────┘
二、被告楊肅成部分:
㈠、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肅成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
有被告楊肅成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持葉德勝郵局帳戶金融卡至新竹國際商
業大樹分行提款之翻拍照片二張在卷可稽,及扣案戶名為劉昇、林匯翔之人
頭帳戶之郵局提款卡二只足憑,此外並有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甲e○等人於警
訊時供述渠等遭竊及遭人以電話恐嚇取財,且均依指示匯款至前開人頭帳戶
等情,此有附表二所示被害人甲e○等人所提之國內匯款執據及如附表三編
號一至三所示之存褶可參。
㈡、次按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故
共同正犯除須有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外,尚須二人以上具有相互利用
他方行為共同合力實施犯罪之意思聯絡,始能成立共同正犯,即二人以上之
人相互認識他方之行為而有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完成犯罪之意思,唯有此
意思之聯絡,始足以表示其惡性之共同,而將各共犯作合一之觀察,以為共
同評價之對象,因之共犯者對其中任何一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所為之結果,
均應共同負責。經查被告楊肅成供稱:江(榮豐)說他在擄鴿,之前被捉過
一次,現不便出面,所以由伊領錢,江有說他在擄鴿子向人恐嚇取財,他說
一隻鴿子給伊一百元等語(參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九四號偵查卷第二十
四頁反面、第二十五頁正面、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三五五號偵查卷第一百六
十四頁反面、本院卷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九頁),是被告楊
肅成與江榮豐間,就本件犯行既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彼此分工協力,且
有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即如上述之提取被害人匯款金錢之行為,相互
補充共享而完成犯罪,是被告楊肅成應屬共同正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楊
肅成之犯行,同堪認定。
三、核被告s○○、楊肅成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及同
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其二人與在逃之江榮豐間,基於犯意聯
絡,合謀互推分擔實施恐嚇及提取贓款之行為,相互補充共享而完成犯罪,皆為
共同正犯,均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最高法院六十四年臺上字第二六一三號
判例參照)。又被告s○○、楊肅成就附表一、二所示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收受
贓物行為,時間均各自緊接,觸犯構成要件各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
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均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另被告
s○○、楊肅成二人收受贓物之目的在實施恐嚇取財,所犯之恐嚇取財罪及收受
贓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處斷。至於公訴人就
被告s○○、楊肅成二人如附表一編號一四八至一八三及如附表二編號一五三至
一八八部分之犯罪事實,雖漏未起訴,然因與已起訴之論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再公訴人起訴被告s○
○、楊肅成二人恐嚇取財之被害人名字、匯款之金額及時間等,有如附表二所示
未洽情形,均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s○○、楊肅成二人
犯罪手段、所得款項、所生危害、參與之程度及被告s○○犯後否認犯行甚至杜
撰事實試圖掩飾犯罪,毫無悔意之態度及被告楊肅成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尚
見悔意,並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以示懲儆。至公訴人雖以被告s○○自九十一年迄查獲為止,恐嚇取財及
收受贓物之犯行已持續至少四個月,足認已有犯罪之習慣,聲請令被告s○○強
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等語,固非無見,惟查被告s○○並無前科,有台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在卷可憑,雖連續有多次恐嚇取財及收受贓物犯行,然其
所為本案犯行,經本院審酌一切情狀後,認以量處有期徒刑三年為適當,前揭論
罪科刑,已足使其警惕,公訴人請求依刑法第九十條規定,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
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之處分,應無必要,附此敘明。
四、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六之鳥籠三個及編號一至三之林宗慶、山帕、葉德勝等人頭帳
戶存簿,係被告s○○等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而如附表三編號四、五之郵政儲金金融卡二只,均為人
頭帳戶之金融卡,係共犯江榮豐所有,供被告楊肅成犯罪所用之物,亦應宣告沒
收。至附表三編號七、八所示之物,係在被告s○○與案外人柯淑如同住之房間
查獲,且為新開戶之存褶,無任何匯款紀錄,而附表三編號十戶名為s○○之存
褶,楊肅成供稱為s○○妻子所有置於其機車置物廂內,係用來繳納電費轉帳之
用等語(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三五五號偵查卷第一三三頁),及編號十一至十
四之行動電話手機,被告s○○、楊肅成、許俊奇三人均稱為其所有,非作為恐
嚇取財所用之物,上開扣案物既無證據顯示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諭知
沒收。另附表三編號九所示之金融卡,楊肅成雖供稱為江榮豐所交付,惟陳稱未
曾前往提領過金錢(同上偵查卷第一三六頁),且亦無任何被害人指認曾被恐嚇
取財而有匯入上開帳戶之情事,既無證據顯示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不宣告沒
收,附此敘明。
乙、被告許俊奇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俊奇明知甲e○等人之賽鴿係屬遭他人竊得之贓物,於九
十一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二年三月間止,自不詳人處收受上開賽鴿至少一百四十
八隻;並與被告s○○、楊肅成基於概括犯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合謀
憑其等持有前開鴿子腳環上所示之鴿主之資料,撥打電話聯絡鴿主即甲e○等如
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對之恫稱:如欲取回鴿子需將款項匯入其所指定如附表二所
示人頭帳戶內,否則鴿子將不會返回等語,致甲e○等被害人心生畏懼,而依其
指示如數匯入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再由江榮豐將各該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分
交s○○、楊肅成等人,提領贓款得手。因認被告許俊奇所為,涉犯刑法第三百
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嫌及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須依證據,而所謂證據,係指合法之
積極證據就犯罪事實能為具體之證明者而言;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
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再所謂「
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刑事訴訟法上證明之全盤證據
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在客觀上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
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
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此觀
諸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自明。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業
已修正為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主,職權進行主義為輔,檢察官立於原告之地位,
其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本負有積極舉證之義務,且刑事被告原無自證無罪之義
務,其在訴訟上所為之辯解,只須達於對起訴事證提出合理質疑之程度為已足,
檢察官如對於被告所為之辯解仍有爭執,即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
規定,自負積極舉證之責,合先敘明。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許俊奇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十四時
三十分許,被告許俊奇受s○○之託,持林宗慶、山帕、葉德勝等人頭帳戶存簿
前往臺北縣鶯歌鎮鳳鳴郵局補摺,為警當場查獲等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許俊奇
則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罪及收受贓物犯行,辯稱:先前有向被告s○○借過錢
,當天上午係被告s○○拿上開存摺給伊,要伊幫忙補摺等語,經核與被告s○
○所供稱:因許俊奇向伊借錢,而伊早上起床時,在伊檳榔攤桌上剛好有三本存
褶,就請被告許俊奇去補褶,如果有錢再幫他借錢等語大致相符,是二人就交付
前開存摺及託其補摺之目的所述相符,被告許俊奇上開抗辯應屬可採。次按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此項禁止推定罪狀之法則,並非僅為被告個人之訴訟利
益而設,尤其重在發現真實以求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若無足可證明被告從事
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積極證據,無論假定某一被告為犯人而命其自證無罪,藉以
過濾及鎖定特定犯罪人,或推測被告涉及某項罪名,而依其自辯過程,蒐求該被
告生活經歷資料,藉以判斷其究竟有無構成特定犯罪,俱非法之所許。查被告持
有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在社會生活經驗上,合理上原因非一,無從以被告持
上開人頭帳戶去郵局補褶,忖度被告即有參與被訴之恐嚇取財及收受贓物罪嫌,
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許俊奇有參與上述恐嚇取財及收受甲e○等人遭
竊賽鴿,自難僅憑被告許俊奇未能指明證明方法之資料以供調查,即持為認定犯
罪之論據,而遽論以罪責,公訴人以被告許俊奇與s○○二人對借錢的時間供述
不一,且被告s○○所交付的存摺並非自己的存摺,其中甚至有外籍人士山帕的
名字,被告許俊奇所辯不合常情,即遽為推論被告顯已參與本案恐嚇取財及收受
贓物犯行之分工,被告顯涉有恐嚇取財及收受贓物罪嫌,尚嫌速斷。綜上,本件
僅就被告許俊奇受s○○之託,持林宗慶、山帕、葉德勝等人頭帳戶存簿前往臺
北縣鶯歌鎮鳳鳴郵局補摺,而為警當場查獲等情,本院尚存有合理可疑,無法超
越合理可疑而形成被告許俊奇確有公訴人所指訴之恐嚇取財及收受贓物之強烈心
證,自不能率以上開恐嚇取財及收受贓物罪名相繩,揆諸前述說明,既不能證明
被告許俊奇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
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
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