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五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羅紀雄 律師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八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執行羈押,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