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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五二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蔡國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五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右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巨克安律師

右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丁○○、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丁○○、丙○○、甲○○等四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蔡 國 在

書記官 耿 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五二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