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8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28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聖航殯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丁○○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慈航殯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民榮殯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戊○○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後政律師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鄭秀惠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懷景殯葬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懷義殯葬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智霖原名為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懷仁殯葬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庚○○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邱群傑律師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許卓敏律師
- 被告
- 聖凡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己○○
- 選任辯護人
- 湯應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五項至第十一項關於「聖航殯儀有限公司」「慈航殯儀有限公司」「民榮殯葬有限公司」「懷景殯葬有限公司」
「懷義殯葬有限公司」「懷仁殯葬有限公司」「聖凡企業有限公司」所科之罰金刑暨定應執行罰金刑部分,應更正為聖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慈航殯儀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民榮殯葬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懷景殯葬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懷義殯葬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懷仁殯葬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聖凡企業有限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又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台幣拾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所科之罰金刑及所定之應執行罰金刑,依理由欄所引之條文,其單位均為新台幣,主文欄則未予載明,顯有漏載之錯誤,依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