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7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訴字第769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代理人
- 張秀夏律師
- 代理人
- 張苑萱律師
- 被告
- 乙○○(已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自更(一)字第51號,中華民國92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91年8月20日死亡,有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出具之死亡證明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在卷可按,是原審諭知不受理,於法並無不合。自訴人對被告乙○○提起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