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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769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曾德水杜惠錦廖紋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訴字第769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春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代理人
張苑萱律師
被告
乙○○(已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自更(一)字第51號,中華民國92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91年8月20日死亡,有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出具之死亡證明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在卷可按,是原審諭知不受理,於法並無不合。自訴人對被告乙○○提起上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廖紋妤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769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