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三0號(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建平律師選任辯護人 邱國旺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大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2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