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乙○○
- 上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月2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