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重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 吳麗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月13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月12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