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2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211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66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86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