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六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六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士林、基隆等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