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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0一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祐治陳晴教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0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

第九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陳 晴 教

法 官 王 炳 梁

書記官 潘 大 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0一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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