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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吳啟民施俊堯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分別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 俊 堯

法 官 蘇 隆 惠

書記官 周 素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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