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九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九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與恐嚇取財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與恐嚇取財等各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