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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三О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蔡國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三О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家駿原名為

            (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蔡 國 在

書記官 耿 鳳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三О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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