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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八八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李文成官有明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八八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官 有 明

法 官 周 盈 文

書記官 吳 素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八八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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