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三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甲○○即新峰鋼鐵工程
- 被告
- 祥雲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 告兼右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天文大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列被告甲○○等因本院九十三年度勞安上易字第一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