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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三號

過失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相助楊貴雄黃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
丙○○
被告
甲○○即新峰鋼鐵工程
被告
祥雲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
被 告兼右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天文大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甲○○等因本院九十三年度勞安上易字第一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黃 聰 明

                    書記官 胡 鳳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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