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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二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吳啟民林瑞斌施俊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
國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建榮律師
被上訴人
南亞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乙○○
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

月一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壹、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二萬一千八百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㈣、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事實與理由陳述略稱: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本件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七六號)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顯有錯誤,業已向檢察官請求提起上訴在案,爰聲請上訴,俾保權益,請判決如上訴聲明。

貳、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施 俊 堯

書記官 陳 彥 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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