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二號
- 上訴人
- 國際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建榮律師
- 被上訴人
- 南亞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乙○○
- 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
月一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壹、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二萬一千八百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㈣、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事實與理由陳述略稱: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本件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七六號)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顯有錯誤,業已向檢察官請求提起上訴在案,爰聲請上訴,俾保權益,請判決如上訴聲明。
貳、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