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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九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蔡長溪林俊益楊貴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即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右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裁定移送民事庭,茲據民事庭將該案件退回刑事庭,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之裁定撤銷。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係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第一審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第一審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以上訴人之自訴不合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將其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第一審之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刑事庭以上訴人刑事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將第一審之刑事判決撤銷,發回第一審法院審理,此際本院刑事庭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之立法精神,將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撤銷發回原第一審法院更為審理(參照本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六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乃本院刑事庭誤將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自屬不當,茲據民事庭退回,本院刑事庭自應將原移送民事庭之裁定撤銷,並將第一審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撤銷,發回原法院更為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林 俊 益

法 官 楊 貴 志

書記官 黃 德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三九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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