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趙功恆李春地鄧振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告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原告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
原告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告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原告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告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告
東方魅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右 十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陳家駿律師
被   告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寅○○
被   告 子○○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九二七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柒萬伍仟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請求禁止被告等將各原告分別如附件二所示錄音專輯封面之美術著作及攝影著作,重製及上載於www.kuro.com.tw及www.music.com.tw網站。

㈢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訴送起訴狀(附件一)。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循告訴人(即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之請求,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鄧 振 球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