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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4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鄭文肅江國華楊炳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附民字第146號

原告
乙○○
被告
建金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負責人
丙○○更名陳彤
被告
全球統一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負責人
己○○
被告
全球中央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世界前衛
被告
國際網路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負責人
丑○○
被告
庚○○
被告
全球統一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世界商城
被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負責人
甲○○
被告
癸○○
被告
全球首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世界精英國際
被告
網路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負責人
戊○○
被告
壬○○
被告
辛○○
被告
子○○
被告
丁○○
被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表人 顏大和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92年度上重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江國華

                 法 官 楊炳禎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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