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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劉景星陳博志李春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原告
甲○○
原告
戊○○
原告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榮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上訴字第3297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李春地

                   書記官 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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