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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六六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楊照男梁宏哲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六六號

上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0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

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在址設臺北市○○區○○路三段一0八巷二十五號一樓慧之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慧之杰公司)主管貿易部門,明知「HELLOKITTY及圖」之商標圖樣,乃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依審定號數一四二九一二號取得商標專用權,專門使用於各種鐘錶及其組件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DORAEMON及圖」之商標圖樣,則為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學館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依審定號數九八五0八0號取得商標專用權,專門使用於鐘錶、手錶、鬧鐘、音樂鐘、電子鐘、電鐘等商品,亦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詎竟基於販賣之意圖,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以貨櫃自香港輸入含有「HELLO KITTY及圖」商標之仿冒座鐘六百三十六個,及含有「DORAEMON及圖」商標之仿冒座鐘八十三個,並於同年月二十日報關。嗣於同年月二十三日中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第二中隊東亞小隊在臺北縣中和市○○路四三0號對面慧之杰公司生活雜貨鋪倉庫實施貨櫃追蹤落地安全檢查時,自慧之杰公司進口之貨櫃中查扣前述甲○○自香港輸入,含有「HELLO KITTY及圖」商標圖樣之仿冒座鐘六百三十六個,及含有「DORAEMON及圖」商標圖樣之仿冒座鐘八十三個。因認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品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

㈠被告甲○○自白確有自香港輸入扣案座鐘之事實不諱,復有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進口,同年月二十日報關之進口報單及提貨單附卷可考(見偵卷第三一頁、三三頁)。

㈡依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審定號第一四二九一二號及第九八五0八0號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可知,「HELLO KITTY及圖」與「DORAEMON及圖」,係分別由三麗鷗公司及小學館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分別專門使用於各種鐘錶及其組件商品,及鐘錶、手錶、鬧鐘、音樂鐘、電子鐘、電鐘等商品,且皆在商標專用期間內(見偵卷第一九頁、二二頁)。

㈢扣案含有「HELLO KITTY及圖」商標圖樣座鐘,乃仿冒「HELLOKITTY及圖」商標圖樣之座鐘一節,已據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屬實,並出具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三四頁),復經證人即該事務所法務助理陳英志證述明確,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驗:扣案座鐘確未標明製造廠商、地點或商品型號等情屬實。此外,尚有含有「HELLOKITTY及圖」商標圖樣之仿冒座鐘六百三十六個,及含有「DORAEMON及圖」商標圖樣之仿冒座鐘八十三個扣案,暨現場查獲照片及進口貨櫃追蹤落地檢查申請書存卷足按(見偵卷第二九頁、三0頁)。

㈣總合右述各項事證,乃為認定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罪嫌之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之違反商標法罪行,辯稱:其向香港嘉利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香港嘉利達公司)訂購且輸入之座鐘並非扣案之仿冒座鐘,其所訂購者乃非仿冒品之雪人座鐘,應係香港廠商裝貨時發生錯誤,誤裝其訂購之雪人座鐘為扣案仿冒座鐘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及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次依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五、查:

㈠經核對卷附慧之杰公司九十一年八月十日向香港嘉利達公司所下訂單號碼:HC02/0810之訂貨單內訂購之貨品品名、數量、規格、單價、訂貨及交貨時間等各項資料內容(見偵卷第一0頁),要與自香港嘉利達公司進口重櫃之進口報單(關0一00一)、貨櫃(物)運送單及提貨單上所示之貨品品名、數量、規格、單價及時間大致吻合,然慧之杰公司該份訂單號碼:HC02/0810內所訂之貨品編號三0─HV0二七之座鐘七百二十個,與扣案侵害三麗鷗公司及小學館公司所享有商標專用權之仿冒座鐘七百十九個,數量不盡相符,徵以;進口貨物誤裝之情形,於運送實務上,時有所聞,則上開仿冒之座鐘,是否即慧之杰公司訂購之座鐘,迨非無疑。換言之,香港嘉利達公司以進口貨櫃(YTMU0000000)進口之座鐘七百十九個,確係慧之杰公司於九十二年八月十日向香港嘉利達公司以訂單號碼:HC02/0810向訂購,由香港嘉利達公司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以貨櫃自香港輸入,同年月二十日報關,同年月二十三日由慧之杰公司提領之貨品,猷須積極證據證明之,尚難僅以查扣之數量及品名大略相同,遽爾認定慧之杰公司訂購之貨品編號三0─HV0二七座鐘,即係扣案侵害三麗鷗公司及小學館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仿冒座鐘甚明。

㈡本件貨櫃(YTMU0000000)乃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第二中隊東亞小隊實行抽驗之例行任務(落地追蹤檢查)時查獲,其中涉及侵害商標專用權之座鐘七百十九個部分,僅申報為「鐘」二十箱,並未註明所申報為何類之鐘,而為單獨包裝並未與其他貨物混裝成箱;大部分係放置在貨櫃之最內部與貨櫃中段,並非開櫃即見;貨物之包裝方法並無特別之包裝或記號標示,僅單純註明箱號;櫃內其餘貨物(除扣案二十箱外,尚有二百九十三箱)因均非涉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固未清點正確數量,亦無予以扣押之情事,爰全數交由貨主自行處理等情,有警製查獲報告書、進口貨櫃落地檢查申請書、提貨單及貨櫃(物)運送單各一份存卷足考。惟衡之國際貿易實務,扣案侵害三麗鷗公司及小學館公司所享有商標專用權之仿冒座鐘七百十九個,自香港以貨櫃進口臺灣地區並遭警查扣前,進口商慧之杰公司僅有以訂貨單(訂單號碼:HC02/0810)向出口商香港嘉利達公司提出訂貨需求之行為,至裝載、運送之過程悉由出口商香港嘉利達公司負責,故香港嘉利達公司究否確依慧之杰其訂購之貨品裝櫃運送來臺,慧之杰公司需俟開櫃檢查確認後方可得悉,亦可認定。

㈢慧之杰公司向香港嘉利達公司訂購之貨品,需至開櫃查對後方能得悉,而該只貨櫃又係經警實施落地追蹤檢查時予以查扣,既如前述,則被告所稱:其係向香港嘉利達公司訂購貨品編號三0─HV0二七之雪人座鐘七百二十個,扣案仿冒座鐘七百十九個應係香港嘉利達公司裝貨疏失所致等辯詞,並未與國際貿易交易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有所悖離。況被告已提出香港嘉利達公司先後於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及二00三年三月十二日所出具,載明:貴公司交易合同訂單號碼為HC02/0810之產品,我公司已於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出貨結關,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拆櫃下貨後,反應告知有二十件共七百二十個與原交易不符之產品,經我公司確認,貴公司所訂之三0─HV0二七座鐘,因我公司倉庫出貨人員疏忽,將同款式之產品裝貨予貴公司,造成貴公司進口上之問題,我公司為此深表歉意等語之致歉函、傳真文件各一份及貨品編號三0─HV0二七之雪人座鐘照片一幀存卷足參,是被告所辯上情,應非憑空杜撰,堪可採信。從而,本件扣案侵害商標權之座鐘自香港輸入之事,應屬香港嘉利達公司出貨人員裝貨疏失所致,而與被告無涉,公訴人指其意圖販賣而輸入扣案侵害商標專用權之仿冒座鐘,實難率然論定。

㈣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提出之香港嘉利達公司致歉函及傳真文件,均係查獲後製成,故被告請求案外人香港嘉利達公司出具上開文書之動機、目的均有可疑,又被告提出之定貨單上所定購者為雪人鬧鐘,而進報單上之品名則為鐘,二者顯不同,而香港嘉利達公司所製作之產品相片內容,僅有被告所辯之雪人座鐘有附具外盒包裝盒,並特別標明產品型號併同拍照,特別異於其他產品之拍攝方式,另被告雖提出訂貨單及進口報單,藉此辯明其向香港嘉利達公司所訂購之座鐘,確係型號30-HV027之產品,為上開訂貨單與進口報單之內容諸多不同,如進口報單上之貨物項目十五項,訂貨十三項;其中美耐皿、相框之數量均不相符,足見,上述產品相片、定貨單均係被告為警查獲後為脫免刑責,請求香港嘉利達公司特別製作,原審判決遽信被告之辯詞,顯有不當云云。惟查:依國際貿易實務,進口商對於所訂購之貨物是否符合交易約定,通常須在貨物進口後,始能知悉,已據前述,從而,被告為警查獲後,發現貨物有異,始向香港嘉利達公司查詢,自屬當然,是香港嘉利達公司於本案查獲後,始出具上述函件,要無悖於常情,自不足動搖上述函件之可信度;再者,如上述查扣之仿冒座鐘如係被告購買進口,則其於東窗事發後,要求出口商配合匿飾犯行,無論是產品相片、訂貨單均可輕易於事後配合,並按查扣之仿冒座鐘包裝及進口報單上所載之貨物品名、項目及數量捏造泡製,以脫免刑責,至愚亦無提出上述告訴人所指之互不相符之資料,以供查證之理,故上訴意旨所指訂貨單與進口報單不符之情況,不僅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反徵出口商香港嘉利達公司於履約過程中,存有諸多不符雙方交易約定之誤裝(含種類、數量)情事,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洵無足取。

㈣本案查無證據足以證明扣案侵害三麗鷗公司及小學館公司所享有商標專用權之仿冒「HELLOKITTY及圖」與「DORAEMON及圖」等商標圖樣之仿冒座鐘共七百十九個,即係被告甲○○以慧之杰公司名義進口輸入,而非香港嘉利達公司倉庫裝貨人員單純裝貨疏失所致之事實,已詳前述,故基於禁止推定罪狀之法則,確保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之目的,公訴意旨所認被告甲○○涉嫌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嫌,因僅具有合理之懷疑,但仍未達一般人皆無懷疑且得其確信之程度。揆諸首揭判例意旨,被告犯罪嫌疑咸有不足,原審調查後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尚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審決不當,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弘佑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江 振 義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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