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九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江道生
- 自訴代理人
- 陳益盛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盧立仁律師
- 被告
- 丁○○
甲○○
戊○○
己○○
丙○○
乙○○
庚○○
辛○○
右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三六號,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丁○○、甲○○、戊○○、己○○、丙○○、乙○○、庚○○、辛○○等八人被訴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業因追訴權罹於時效,因而為免訴之諭知。至於自訴人所指買賣契約簽訂後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行為,因係在本件背信行為完成(即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後所為,自與本件背信無涉。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自訴人未具任何理由,提起本件上訴,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