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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九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祐輔邱瑞祥洪昌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九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道生
自訴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自訴代理人
盧立仁律師
被告
丁○○

        甲○○

        戊○○

        己○○

        丙○○

        乙○○

        庚○○

        辛○○

右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三六號,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丁○○、甲○○、戊○○、己○○、丙○○、乙○○、庚○○、辛○○等八人被訴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業因追訴權罹於時效,因而為免訴之諭知。至於自訴人所指買賣契約簽訂後之不動產移轉登記行為,因係在本件背信行為完成(即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後所為,自與本件背信無涉。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自訴人未具任何理由,提起本件上訴,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邱 瑞 祥

法 官 洪 昌 宏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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