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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背信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陳祐輔邱瑞祥洪昌宏
  • 法定代理人
    江道生

  • 上訴人
    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三六號,中華
  • 被告
    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九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道生 自訴代理人 陳益盛律師 盧立仁律師 被   告 丁○○ 甲○○ 戊○○ 己○○ 丙○○ 乙○○ 庚○○ 辛○○ 右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三六號,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丁○○、甲○○、戊○○、己○○、丙○ ○、乙○○、庚○○、辛○○等八人被訴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 ,業因追訴權罹於時效,因而為免訴之諭知。至於自訴人所指買賣契約簽訂後之 不動產移轉登記行為,因係在本件背信行為完成(即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後 所為,自與本件背信無涉。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 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自訴人未具任何理由,提起本件上訴,不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邱 瑞 祥 法 官 洪 昌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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