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8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上易字第1820號
- 上訴人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郭承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357號,中華民國93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234號、第5273號、第20967號;併辦案號:同署 93年度偵字第16869號、第16935號、第190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仿冒商標酒類、物品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台北市○○○路四六○號八樓之四天嶺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天嶺公司)之負責人,明知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圖樣,分別係金門酒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門酒廠)、法商賈‧漢尼錫公司、荷蘭商健力士釀酒及葡萄酒廠有限公司及英商起瓦士兄弟(美國)有限公司、英商麥卡倫蒸餾酒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各種酒類之專用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明知年籍不詳自稱黃明輝之成年男子所販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酒類,係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之商品。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間某日起,以每瓶新臺幣(下同)一百元至一千八百元不等之價格販入,或自行以甘菊粉摻入廉價的酒類加以調配,裝入在市面上回收真正酒類之酒瓶、外包裝紙盒,再以向大陸地區綽號「小吳」者購入偽造之標籤貼紙、封瓶收縮膜,表示為原酒廠製造、封瓶之準私文書。將製成之酒類封瓶,貼上標籤,如附表三、四所示,再以每瓶一百二十元至二千元不等之價格,陳列在臺北市○○○路六十七巷二十四弄三號一樓等處,並連續多次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同時行使上開偽造之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上開酒類公司及購買之消費者。嗣先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晚間七時五十分許、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許、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晚間八時三十分許、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十二時許、同日下午四時許,經警在臺北市○○街○段九十一巷六號一樓、臺北市○○○路六十七巷二十四弄三號一樓、臺北市○○路○段四十三號地下室、台北市○○○路三段二五一巷三弄四號、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十六號等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仿冒商標酒類及偽造標籤貼紙、瓶口收縮膜。
二、案經金門酒廠、法商漢賈尼錫公司、英商麥卡倫蒸餾酒公司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分別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法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之被告甲○○除否認有販售附表三編號十之麥卡倫酒類外,餘皆於原審及本院中坦承不諱。辯稱:該麥卡倫酒為真酒云云。
二、然查:
㈠該麥卡倫酒確為仿冒之假酒,為告訴人麥卡倫蒸餾酒公司具狀及委任之代理人黃慶源律師、董浩雲律師指訴綦詳。且有麥卡倫蒸餾酒公司鑑定之樣品實驗報告在卷可按及有查獲之假酒扣案。
㈡被告其餘之犯罪事實,除據被告甲○○之自白外,復據告訴人即商標專用權人金門酒廠之代理人許績乞分別於警詢、偵查中指訴明確;法商賈‧漢尼錫公司(Societe JAS HENNESS Y&Co.)之代理人黃福雄、周奇杉、李傑儀律師於偵查中具狀指訴綦詳。證人即金門酒廠人員乙○○就扣案之金門高梁酒為仿冒品;證人即國際洋酒協會會員丙○○、市場調查員王明廉、香港商浤豐洋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下稱浤豐洋酒公司)人員張欽楷,分別於警詢及偵查時及本院審理中就扣案HENNESSY XO、HENNESSY VSOP、ROYAL SALUTE、JOHNNIE WALKER、MARTELL 等酒類均非原製造商生產等情亦結證甚詳(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三四號偵查卷第七頁、第四十七頁至第四十八頁、第七十二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三號偵查卷第六十二頁背面至第六十三頁)。證人黃文通於偵查時並就其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至臺北市○○○路六十七巷二十四弄三號一樓天嶺公司門市,以六百元購得約翰走路黑牌十二年一瓶、八百五十元購得 HENNESSY VSOP一瓶等酒類,外觀可發現約翰走路瓶口印刷及HENNESSY VSOP 瓶身花紋與真品不符等情結證詳確(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三號偵查卷第七十八頁背面至第七十九頁),且有估價單影本及天嶺公司登記資料存卷可憑(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三號偵查卷第八十二頁、第一○○頁、第一○一頁)。
㈢警察持法院所發搜索票分別於上揭時、地扣得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酒類之事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度聲搜字第一四六七號搜索票、臺北市政府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臺北市政府扣押物收據、扣案酒類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晚間八時三十分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現場照片、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台北縣政府警察局刑警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聲搜字第九三六號搜索票、照片在卷可憑(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三四號偵查卷第八頁、第十二頁至第十五頁、第十九頁至第二十三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三號偵查卷第五頁至第九頁、第四十三頁至第四十九頁、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九五號卷第十六頁至第二十二頁、第六十七頁、第八十一頁),及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酒類、偽造之標籤貼紙、瓶口收縮膜扣案可資佐證。
㈣扣案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酒類,確均係仿冒商標酒類,除麥卡倫酒經該公司鑑定,已如前述,另有金門酒廠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送驗酒檢驗報告書、金門高梁酒防偽辨識系統說明書、香港商浤豐洋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九二(浤)函字第○一○一號函文暨鑑定報告、津津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津管字第○○四號函文暨鑑定報告、臺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鑑定報告香港商浤豐洋酒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一(浤)一二○三號函文暨鑑定報告、臺灣菸酒股份有公司酒研究所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化驗報告書各一件存卷可稽(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三四號偵查卷第十八頁、第五十八頁至第六十三頁、第七十六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三號偵查卷第二十頁至第二十四頁)。此外,復有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之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網頁列印資料、檢察官履勘現場筆錄附卷可參(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三四號偵查卷第二十八頁至第三十二頁、第七十二頁至第七十三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三號偵查卷第二十七頁、第二十八頁、第三十一頁至第三十八頁)。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為避重就輕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罪證已臻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酒瓶封口收縮膜、標籤貼紙係表示由商標享用權之原酒廠製造封緘,自屬準私文書之一種。被告向他人購入仿冒之酒類,有偽造之封口收縮膜、標籤貼紙,出售予以行使,另行購買之封口收縮膜及標籤貼紙貼於市面回收之真酒瓶封口或包裝上,販售加以行使,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甲○○犯罪後,商標法業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施行,原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移列至第八十二條,然其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並未更易,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裁判時之法律。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現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行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各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公訴人對被告附表表三、四部分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雖漏未起訴,但與其餘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或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審判。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酒類,另涉有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販賣私酒罪嫌。惟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菸酒管理法業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販賣私酒、劣酒或產製劣酒,僅科處行政罰鍰。已廢止販賣私酒之刑事罰責。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五、原審對被告為有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附表編號三、四部分之犯行,原審漏未一併審判,尚有未合。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對連續犯之附表三、四部分,未予審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佳,然販賣仿品數量非少,影響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及商譽,造成商標專用權人之損失,除妨礙社會交易秩序外,更損害我國國際名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坦承大部分犯行,尚知悔改願配合查緝前手及原審檢察官最初對被告起訴未併辦部分,求刑有期徒刑四月,後知悉另案查獲,求刑有期徒刑六月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酒類,為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偽造之標籤貼紙及封口收縮膜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警其餘查扣之尊爵封口標貼四箱、皇家禮炮塑膠封口套一箱,被告甲○○稱係黃明輝之男子至大陸作生意所寄放,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證該等標籤、封口標貼及封口套係被告所偽造,所供本案犯罪所用;另警查獲之約翰走路、黑牌十二年空瓶五十一箱、十五年空瓶三十箱、空瓶一○六個、空瓶六十六個、空盒二百五十個、包裝紙盒四十二個、金門高梁酒空瓶一百四十四個、麥卡倫空瓶四百個、空盒五十四個、皇家禮炮空盒一百四十四個、空瓶七十八個、外包套三百個、軒尼詩空瓶九十個、外盒十六個等物,均為回收真正之空瓶、空盒,並未灌裝或包裝任何酒類,與其違反商標法之犯行無關(販賣、製造私酒已除罪化),且非違禁物,自不得為沒收之諭知。至其餘查獲之百德佳智酒、羅倫彩酒、吉鷹XO、登霸英格蘭酒、CRYSTAC XO酒、MASTER PUREMALT SCOTCH WHISKY酒、SUPER EAGLE SCOTCH WHISKY酒、SCOTCH LEADER酒等 ,被告堅稱為真酒,此部分並無人指證或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為假酒,亦不得為沒收,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水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晚間七時五十分許,臺北市○○街○段九十一巷六號一樓查獲。
┌──┬──────────┬────┬─────────┐│編號│商 標 名 稱 │商標專用│仿冒商標商品及偽造││││權人│之文書 │├──┼──────────┼────┼─────────┤│一 │金門及雙龍圖│金門酒廠│金門特級高粱酒三八││││實業有限│度七百五十毫升裝:││││公司│一百五十六瓶││││ ││││││金門特級高粱酒三八│││││度六百毫升裝:二百│├──┼──────────┤│三十二瓶││二 │金38門│││││││金門特級高粱酒三八│││││度三百毫升裝:三百│││││三十六瓶│││││ │││││金門特級高粱酒五八│││││度三百毫升裝:二十│││││四瓶│├──┼──────────┤│││三 │KKL││金門特級高粱酒五八│││││度七百五十毫升裝:│││││三百四十八瓶││││││││││金門高粱一公升瓷瓶│││││:二百零三罐 │├──┼──────────┤│││四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標章││││││││││ │││││ ││││ │ │ │ ││ ││ │ ││ ││ │ │├──┼──────────┤│││五 │KING-MEN K│││││AO LIANG L│││││IQUER││││││││││││││││││││ │││││ ││││ │ ││ ││ │ │ │ ││ ││ │ ││ │ │ │ │├──┼──────────┼────┼─────────┤│六 │Royal Salute│英商起瓦│皇家禮炮(ROYAL SA││││士兄弟(│LUTE):七瓶││││美國)有│偽造標籤貼紙八張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七 │Royal Salute││ ││ │ │ │ │││ │ ││││ │ ││││││││││││││││││ ││ │ ││ ││ │ │├──┼──────────┤│││八 │Royal Salut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 │Royal Salute│││││││││││││││││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HENNESSY│法商賈‧│HENESSY XO:五十六││││漢尼錫公│瓶││││司 │HENESSY VSOP:四百│││││八十瓶 ││ │ ││ ││ │ │ │ ││ │ │ │ │└──┴──────────┴────┴─────────┘附表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許,在臺北市○○○路六十七巷二十四弄三號一樓查獲。
┌──┬──────────┬────┬─────────┐│編號│商 標 名 稱│商標專用│ 仿冒商品與數量 ││││權人│ ││ │ ││ │├──┼──────────┼────┼─────────┤│一 │JOHNNIE WALKER PREMI│荷蘭商健│ │││ER Label│力士聯合│││││釀酒及葡││││ │萄酒廠有│ │││ │限公司 │ │││││約翰走路黑牌十二年│││││(七百毫升):一百│││││四十六瓶 ││ │││偽造標籤九十五張 ││ ││ │ │├──┼──────────┤ │ ││二 │Johnnie Walker BLACK││ │││ LABEL(LABE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Striding Figure Devi││ │││ce(Version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HENNESSY│法商賈‧│HENESSY XO:九瓶。││││漢尼錫公│ ││││司 │HENESSY VSOP:二十│││││二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十二時許,在台北市○○○路○段二五一巷三弄四號查獲。
┌──┬──────────┬────┬─────────┐│編號│商 標 名 稱 │商標專用│仿冒商標商品及偽造││││權人│之文書 ││ │ │ │ ││ │ ││ │├──┼──────────┼────┼─────────┤│一 │金門及雙龍圖│金門酒廠│金門特級高粱酒七百││││實業有限│五十毫升裝:二百十││││公司│六瓶 ││││ ││││││金門特級高粱酒三八│││││度六百毫升裝:二百│├──┼──────────┤│二十八瓶││二 │金38門│││││││金門特級高粱酒三百│││││毫升裝:二十一瓶 │││││ │││││金門特級高粱酒五八│││││度三百毫升裝:一百│││││四十四瓶 │││││ │├──┼──────────┤│││三 │KKL││金門特級高粱酒五八│││││度六百毫升裝:一百│││││二十瓶 ││││││││││偽造之特級高梁貼紙│││││四百八十張 │├──┼──────────┤│││四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標章│││││ │││││ │││││ │││││││││ ││ │ ││ ││ │ ││ ││ │ │├──┼──────────┤│││五 │KING-MEN K│││││AO LIANG L│││││IQUER││││││││││││││││││││ │││││ ││││ │ ││ ││ │ │ │ ││ ││ │ ││ │ │ │ │├──┼──────────┼────┼─────────┤│六 │JOHNNIE WALKER PREMI│荷蘭商健│約翰走路黑牌零點七│││ER Label│力士聯合│公升六瓶│││ │釀酒及葡││││ │萄酒廠有│約翰走路PREMIER四 │││ │限公司 │十八瓶 │││││ │││││ │││││約翰走路黑牌零點七││ │││五公升六瓶 ││ ││ │ ││ ││ │ │├──┼──────────┤ │ ││七 │Johnnie Walker BLACK││偽造之十二年黑牌貼│││ LABEL(LABEL) ││紙一千五百張 │││ ││ │││ ││十二年黑牌條碼貼紙│││││三百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 │Striding Figure Devi││ │││ce(Version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 │HENNESSY│法商賈‧│HENESSY XO:二瓶。││││漢尼錫公│HENESSY VSOP:零點││││司 │七公升裝二十四瓶 │││││偽造之白蘭地貼紙一│││││百七十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MACALLAN │英商麥卡│零點七公升十二瓶 │││麥卡倫│倫蒸餾酒│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十一│MARTELL │ │馬爹利XO零點七公升││ │馬爹利 │ │二十四瓶 │││ │ │ │││││ │││││ │││││ ││ ││ │ ││ │ │ │ │└──┴──────────┴────┴─────────┘附表四: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五十六號查獲。
┌──┬──────────┬────┬─────────┐│編號│商 標 名 稱│商標專用│ 仿冒商品與數量 ││││權人│ ││ │ ││ │├──┼──────────┼────┼─────────┤│一 │JOHNNIE WALKER │荷蘭商健│十五年牌一瓶 │││ │力士聯合││││ │釀酒及葡││││ │萄酒廠有│ │││ │限公司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