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洪政雄鄧振球趙功恆

  • 上訴人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
  • 被告
    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一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三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 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意圖營利,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 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有多次賭博、違反電子遊藝場業管理條例及違反著作權法犯罪科刑紀錄。 其中最近一次,於民國九十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營利, 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光碟影片,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 樂公司、美商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 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 物,未經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許可或同意,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起, 在其臺北縣三重市○○街二一○巷四十八弄八號住處,擅自以其所有之電腦及如 附表二、三所示之電腦燒錄器、彩色印表機、空白光牒片等工具,拷貝重製如附 表一所示之影音光碟片,侵害各該美商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欲販售予不特定人牟 利。嗣於同日二十三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供重製影音光 牒片用之燒錄機一台、彩色印表機一台、影印紙二百張、裁紙機一台、封面紙一 百八十張、附表三所示預備供重製用之空白光碟一百十二片及如附表一所示之盜 版光碟片共三百三十六片(起訴書所載五百十二片,其中如附表四所示之一百七 十六片與本案無關)。 二、案經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福斯影片股份 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 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一)關於告訴合法性問題: ⒈美商八大電影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著作權的相關訴訟,係委任由美商八大 電影公司所組成之美國電影協會駐台機構即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 會執行長丙○,並授權代理人得使用經驗證之印鑑章代理各該公司製作致警察 機構、檢察署、法院及其他中華民國境內各有關單位之委任狀::告訴狀:: 及其他為保護該公司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而需向警察機構、檢察署及法院 所提出之各式文書,有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 樂公司、美商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 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之委任狀( 授權書)及印鑑證明中英文本附卷可據(見偵查卷第五十七頁至第一六0頁) 。本件告訴狀所附之刑事委任狀(見偵查卷第五十一頁至第五十六頁),均蓋 用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經驗證之印鑑章,並具體指明被告 之姓名、查獲日期、地點及侵害之著作,明確表明對特定之侵權人(侵權人: 甲○○)及對特定之著作物(受侵害之影片片名)提起告訴,足見該刑事委任 狀之製作係在本案事實發生之後,非在本案事實發生之前,核與概括委託他人 行使告訴權者不同,且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經驗證之印鑑 章,既係各公司用以授權法律訴訟之印鑑章,則由各該公司或其授權之人為行 使保護各該公司著作權益而蓋用,效力均同,本件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等為犯罪之被害人,應有告訴權,其告訴自屬合法。 ⒉上訴人即被告甲○○,以本案告訴代表人所提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之委任狀、印鑑證明,文書製作之時點分別係在案件發生前,當時事實尚未 發生,告訴人法益尚未受侵害,自無告訴權,不得委託或授權他人代為告訴; 且委任狀第三條表示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應再各別授權或委 任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又刑事委任狀未經認證,告訴不合法云云。惟美商八 大電影公司提出委任狀(授權書)及印鑑證明中英文本,係就各該公司於中華 民國境內進行著作權的相關訴訟,委任由美商八大電影公司所組成之美國電影 協會駐台機構即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執行長丙○,使基金會執 行長丙○就各該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保護著作權的相關訴訟具有受任代理 之權限及資格,此乃本件告訴狀所附之刑事委任狀,對特定之侵權人(侵權人 :甲○○)及對特定之著作物(受侵害之影片片名)提起告訴之法源依據,其 製作時間在告訴狀所附之刑事委任狀之前,自屬當然,雖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於委任狀第三條定有「本公司將另行指明被告之姓名以授 權代理人製造前述2(a)(b)(c)所敘之文書」等語(即偵查卷第六十二頁 、第八十頁、第八十二頁、第一○六頁、第一二六頁及第一四六頁委任狀影本 六份),惟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既已授權財團法人電影及 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執行長丙○,就各該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保護著作權 的相關訴訟具有受任代理之權限及資格,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 公司經驗證之印鑑章,既係各公司用以授權法律訴訟之印鑑章,則由各該公司 或其授權之人為行使保護各該公司著作權益而蓋用,效力均同,亦即件美商迪 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仍於本案發生,告訴人法益已受侵害之後授 權或委任告訴代理人對特定之侵權人(侵權人:甲○○)及對特定之著作物( 受侵害之影片片名)提起告訴,自與告訴代理人在告訴人尚未明確授權對何特 定人及對何特定物之意思表示前,即提出告訴之情形有別。至於有關美國法人 委任代理人在我國提起違反智慧財產權刑事告訴案件之委任狀,既基於經認證 之委任狀(授權書)及印鑑證明而來,已足認委任為真正,勿需要求再於該委 任狀須經認證程序(司法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院台廳民一字第一○一六四 號函及法務部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法八十九檢字第○○一四八一號函,均持相同 之見解足資參照)。告訴代理人所提出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六家公司之委任狀或印鑑證明,該等文書上之公司代表人分別為克萊兒‧羅賓 遜、尼爾斯‧維克多‧蒙恬、戴芬妮‧哥羅尼奇、凱倫‧艾利歐特、莎拉‧佛 弗萊斯、保羅‧史賓格勒。而上開克萊兒‧羅賓遜等人,分別經各該公司依美 國法律之委派擔任各該公司之之法定代理人,並具有委任、聘請及指定適當之 代理人針對侵害各該公司智慧財產權之人,於台灣之各警察機構、檢察署及各 級法院提起民、刑事訴訟之權,有卷附中英文印鑑證明書足據。是其等以各該 公司代表人所製作之委任狀等文書,自屬有權製作而具合法性。被告指本案未 經合法告訴,尚屬誤解。 (二)關於搜索所得扣案物品之證據力問題: ⒈按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 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定有明 文。本件搜索之時間為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至同日十一時許 ,搜索處所為臺北縣三重市○○街二一0巷四十八弄八號一樓,執行之依據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經受搜索人同意,有搜索(扣押)筆錄在卷足 憑,被告除於搜索(扣押)筆錄執行之依據欄簽認外,並出具自願搜索同意書 ,亦有該同意書附卷可按。雖證人張志偉對自願搜索同意書係被告甲○○何時 寫的?證稱:我們先進去查看時,被告甲○○當時正在燒錄拷貝,裡面有一大 堆東西,是被告甲○○他自已開門同意我們進去查看的,在我們搜索查證完畢 後,才由被告甲○○到警察局寫自願搜索同意書的等語,惟查:被告於本院更 審前審理中供認同意警察入內查看(見本院上訴字卷第五十八頁),復於搜索 (扣押)筆錄執行之依據欄簽認表示自願同意執行搜索,有搜索(扣押)筆錄 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四頁),則警察執行搜索前顯已獲被告同意,所出具自 願搜索同意書縱於搜索查證完畢後,至警察局時始填寫簽認,係屬文件之補正 性質,無改於被告自願同意搜索之事實。其所為搜索,自屬合法,搜索所扣得 物品,具有證據能力。被告嗣翻異前詞改稱:只有同意警察查看,並不同意警 察搜索帶走扣押物云云,主張違法搜索、扣押,所查扣之物品不得作為證明被 告犯罪之證據云云,並不可採。 ⒉被告犯罪當時,所犯之罪為告訴乃論。本件搜索時間為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 警方即於翌(三十一)日通知告訴代理人即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 會職員乙○○就扣案物協同鑑識,認侵害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 公司之著作權,並向承辦警員表示告訴及補呈告訴相關文件之意,旋於九十一 年一月二十二日提出刑事告訴狀,業據告訴代理人陳中正陳明在卷,並有警訊 筆錄、刑事告訴狀可憑。雖告訴代理人表示訴追及提出刑事告訴狀之時間在搜 索之後,本件亦非告訴人檢舉查獲,惟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訴追之必備條件 ,而非偵查開始之要件,亦非未告訴之前,檢警機關即不得進行犯罪之偵查。 是警方在告訴人表示告訴之前,進行犯罪之偵查,嗣訴追條件具備後提起公訴 ,於法亦無違背。被告以警方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往被告住處搜索時,告 訴人並未提出告訴,即對被告進行搜索及扣押之強制處分,其進行之強制處分 顯係違法云云,亦無理由。 二、實體部分: (一)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未到庭陳述上訴理由或辯稱,其於更審前辯稱:如附 表一所示之影片,只有燒錄幾片,其餘是整批買的,沒有營利出售意思,只是 要做研究,且不知係違法云云。 (二)然查: ⒈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 公司、美商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 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具狀指訴歷歷,並有其代 理人所提出如附表一所示各影片之著作權證明文件、授權書、認證書、印鑑證 明書、刑事委任狀等影本在卷可稽。代理人所提著作權証明文件,有係正式証 明文件,亦有部分係以電影海報上所表示之著作人為權利人,依著作權法第十 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推定其為權利人,皆明白揭示有關所侵害的影片片名及相關 著作權利人,各該美商公司享有如附表一所示著作財產權之影音光碟片,至為 明確。 ⒉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承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為其所有,以及附表一之 光碟三百三十六片係其自行燒錄(見偵查卷第五頁反面、第二十四頁反面)。 警方在被告台北縣三重市○○街二一○巷四十八弄八號之住處,查獲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光碟三百三十六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燒錄機、彩色印表機、影印紙、 裁紙機、封面紙,及如附表三所示之空白光碟片一一二片,有各該物品扣案可 稽。 ⒊附表一所示之影片,既為各該告訴人美商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被告 未經授權或同意,私自重製,且前已有違反著作權之犯罪科刑紀錄,如何能諉 為無違法之認識。且其所重製如附表一之光牒,數量多達三百三十六片,絕非 單純研究,其有銷售或出租等營利之意圖,極為灼然。 ⒋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應屬事後翻異卸責或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其罪證 已臻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犯罪後,著作權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 條第二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著 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 金。」第三項規定:「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意圖營利而以 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處罰,其刑度較修正前為輕,依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有利於被告之法律。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營利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 有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暨執行情形,有本院全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 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對被告為有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犯罪後,法律業已修正 ,原審於判決時不及比較適用,尚有未洽。㈡連續犯之成立,除主觀上須基於一 個概括之犯意外,客觀上須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性質 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始足當 之。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 被告於同一天內反覆多次燒錄,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原審認為連續犯,亦有未合, 而無可維持。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雖不足採,惟原判決既有可 議,自應由本院將之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素行、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 件,經判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及其犯罪之情節、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乃 判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附表一所示各影片光碟,係犯罪所得之 物,附表二所示之燒錄機一台、彩色印表機一台、影印紙二百張、裁紙機一台、 封面紙一百八十張等,為供犯罪所用,屬被告所有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 條,宣告沒收,附表三所示之空白光牒片,供犯罪預備之物,屬被告所有,應依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諭知沒收。至附表四所示之光碟片權利已移轉, 未侵犯告訴人之著作權,與本案無關,不得宣告沒收。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 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 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政 雄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趙 功 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經重製之影片名稱│數 量│被害人公司名稱 │ ├──┼────────┼────┼──────────────┤ │ 一 │怪獸電力公司 │二十二片│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二 │哈利波特 │二十六片│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 ├──┼────────┼────┼──────────────┤ │ 三 │各懷鬼胎 │三十二片│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 ├──┼────────┼────┼──────────────┤ │ 四 │瞞天過海 │三十四片│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 │ ├──┼────────┼────┼──────────────┤ │ 五 │衝出封鎖線 │三十二片│美商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 六 │縱情四海 │四十片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七 │魔戒首部曲 │六十六片│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 八 │香草天空 │八十四片│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供重製用之物品名稱│數 量│ ├──┼─────────┼─────┤ │ 一 │燒錄機 │一 台│ ├──┼─────────┼─────┤ │ 二 │彩色印表機 │一 台│ ├──┼─────────┼─────┤ │ 三 │裁紙機 │一 台│ ├──┼─────────┼─────┤ │ 四 │影印紙 │二○○ 張│ ├──┼─────────┼─────┤ │ 五 │封面紙 │一八○ 張│ └──┴─────────┴─────┘ 附表三 ┌──┬──────────┬────┐ │編號│預備供重製用物品名稱│數 量│ ├──┼──────────┼────┤ │ 一 │空白光牒片 │一一二片│ └──┴──────────┴────┘ 附表四 ┌──┬────────┬────┐ │編號│經重製之影片名稱│數 量│ ├──┼────────┼────┤ │ 一 │史前大章角 │二十四片│ ├──┼────────┼────┤ │ 二 │天才騙子 │三十八片│ ├──┼────────┼────┤ │ 三 │失戀大不同 │二十八片│ ├──┼────────┼────┤ │ 四 │美國情緣 │二十四片│ ├──┼────────┼────┤ │ 五 │救世主 │三十六片│ ├──┼────────┼────┤ │ 六 │二○○二VCD │二十六片│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