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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楊炳禎李春地黃俊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仁雅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訴人
即被告
優必勝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代表人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54號,中華民國93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黃俊明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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