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103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仁雅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必勝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靜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54號,中華民國93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 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黃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