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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五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啟民林瑞斌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羅紀雄 律師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八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執行羈押,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蘇 隆 惠

書記官 周 素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三五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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