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張連財張傳栗黃金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原名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

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三年度核退字第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有期徒刑玖月,扣案海洛因殘渣袋內之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秤量)沒收銷燬,海洛因殘渣袋一個、電子秤一個,均沒收之,經核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未具理由,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黃 金 富

書記官 江 采 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五七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