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由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四日,計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