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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二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春秋洪英花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九月七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由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四日,計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始行提起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洪 英 花

法 官 王 麗 莉

書記官 蘇 秋 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一二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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