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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趙功恆李春地鄧振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

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原審法院依聲請以八十七年度毒聲字第一○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九月十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五

三三、四八一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原審法院依聲請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八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原審法院再依聲請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四○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法院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度易第二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甲○○復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原審法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一二三九號判決有期徒刑八月,於同年三月十九日確定,甫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竟於執行完畢出所後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晚上,在其當時位於新竹縣竹東鎮○○里○○路五十號二樓之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混合後點火燒烤以施用之方式,一起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為警於翌(二十)日晚上六時三十分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路三九一巷三九號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簡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陳述,惟查,右揭事實,業經被告於原審訊問時坦承不諱。被告於警詢時,為警對之採取、封緘之尿液,經送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之陽性反應,有昭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出具之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檢體編號:GZ00000000000號)影本及姓名代號對照表各一紙在卷可稽(參偵查卷第六頁、第七頁)。應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同時犯上開二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公訴人認被告犯上揭二罪,係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惟依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調科壹字第○九二○○二○三八二○號函意旨所示,此二者確實可以同時混合使用,公訴人所指尚有誤會。查被告最近一次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原審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易字第一二三九號判決有期徒刑八月,於同年三月十九日確定,甫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原審本於同上見解,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長期沈迷毒品,竟於出監後不到二日即再行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會之戕害,復考量其施用次數及其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與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十月。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稱允當。被告未提出事證,提起本件上訴,空言指摘原審認事用法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靜婉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鄧 振 球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四三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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