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雷元結蔡光治林明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斐斐 律師

      蕭明哲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8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9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4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8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11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雷 元 結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林 明 俊

書記官 李 家 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395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