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五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五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甲○○
-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右四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巨克安律師
右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丁○○、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丁○○、丙○○、甲○○等四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