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將上訴人即被告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書為「Z000000000」者,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中當事人欄上訴人即被告乙○○之「Z000000000」係誤載,更正為「Z000000000」,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