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19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31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薄正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漏列「指定辯護人薄正任律師」應予補列。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八頁倒數第一行「本案經檢察官陳文琪到庭執行職務」,應予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漏列「指定辯護人薄正任律師」及判決第八頁倒數第一行「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誤繕為「本案經檢察官陳文琪到庭執行職務」,均應予補列及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