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25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25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瑞琦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執聲付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瑞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瑞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 年度訴字第255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犯詐欺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042號判決上訴駁回;另犯強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19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強盜罪部分上訴後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19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4 年台上字第16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揭各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798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10 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43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