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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徐培元潘進順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九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三
被告
丙○○ 男 三
右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丙○○均自民國玖拾參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乙○○、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潘進順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九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