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八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八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巳○○
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九號,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六六一、一七七一八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
緝字第九五二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六六號、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巳○○與年籍不詳綽號「阿吉」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意聯絡,先偽造「內政部印」、「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等公印文後,連續將巳○○及不詳姓名之人的相片黏貼於偽造之空白國民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或持前開黏貼潭紹寬相片之之偽造國民一編號一、二),分別於:
㈠八十五年二月二日持李尹仁之合作社,以李尹仁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李尹仁帳戶(後更名為安泰商業銀行農安分行、帳號更為00000000000000號),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李尹仁署押一枚、印文三枚,足生損害於李尹仁、臺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後改制為安泰商業銀行農安分行)。
㈡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持李尹仁之銀行中山分行,以李尹仁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李尹仁署押四枚(含英文署押簽名二枚),足生損害於李尹仁、富邦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㈢八十七年二月二日持偽造之徐正邦之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以徐正邦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號徐正邦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徐正邦署押四枚(含英文署押一枚、印文十一枚,足生損害於徐正邦、華僑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㈣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持偽造之丙○○之商業銀行仁愛分行,以丙○○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丙○○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丙○○署押三枚、印文三枚,足生損害於丙○○、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㈤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持偽造之丙○○之業銀行仁愛分行,以丙○○名義申請信用貸款二十五萬元,並實際貸得十五萬元,並在申請貸款資料上偽造丙○○署押二枚、印文一枚,足生損害於丙○○中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㈥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持偽造之丙○○之天企業社,以丙○○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丙○○署押二枚。並自九十一年二月間至五月間,詐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即使用該門號之通話費達二千八百二十八元,足生損害於丙○○、中天企業社、和信電訊有限公司。
㈦九十一年四月四日持偽造之李信宏之銀行臺北分行,以李信宏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李信宏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李信宏署押二枚、印文二枚,足生損害於李信宏、彰化銀行臺北分行。
㈧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持偽造之徐正邦之二樓板信商業銀行,以徐正邦之名義向板信商業銀行辦理機車貸款八萬一千一百八十七元,並在機車貸款契約書上偽造徐正邦署押五枚、印文四枚,足生損害於徐正邦、板信商業銀行。
㈨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持偽造之陳立宜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以陳立宜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陳立宜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陳立宜署押四枚、印文四枚,足生損害於陳立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㈩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持偽造之蔡旭盈之七號二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以蔡旭盈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蔡旭盈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徐正邦署押五枚、印文五枚,足生損害於蔡旭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持偽造之徐正邦之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生分行,以徐正邦名義帳號00000000000000號徐正邦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徐正邦署押五枚、印文五枚,足生損害於徐正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生分行。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持偽造之李信宏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和平分行,以李信宏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李信宏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李信宏署押二枚、印文二枚,足生損害於李信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和平分行。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持偽造之陳彥良之新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以陳彥良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陳彥良帳戶,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陳彥良署押二枚、印文二枚足生損害於陳彥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持偽造之陳博璿之際商業銀行大直分行,以陳博璿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陳博璿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陳博璿署押五枚、印文七枚,足生損害於陳博璿、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直分行。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持偽造之蔡旭盈之薪輝達電話器材有限公司,以蔡旭盈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蔡旭盈署押二枚。並自九十一年七月間至十二月間,詐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即使用該門號之通話費達三千九百五十八元,足生損害於蔡旭盈、薪輝達電話器材有限公司、和信電訊有限公司。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持偽造之甲○○之企業社,以甲○○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甲○○署押二枚。並自九十一年十月間至九十二年二月間,詐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即使用該門號之通話費達五千二百八十六元,足生損害於甲○○、聯郃企業社、和信電訊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持偽造之甲○○之邦通訊社,以甲○○名義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在申請資料上偽造甲○○署押二枚。並自九十一年十月間至九十二年二月間,詐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即使用該門號之通話費達四千五百八十一元,足生損害於甲○○、兆邦通訊社、和信電訊有限公司。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持偽造之蔡旭盈之租台北縣中和市○○路五二二號九樓,並在租賃契約書上偽造蔡旭盈署押三枚,印文十四枚,足生損害於蔡旭盈、葉樹松。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持偽造之鍾正傳之八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以鍾正傳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鍾正傳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鍾正傳署押三枚、印文二枚,足生損害於鍾正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持偽造之鍾正傳之二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以鍾正傳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號鍾正傳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鍾正傳署押二枚、印文五枚,足生損害於鍾正傳、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持偽造之蔡旭盈之業銀行營業部,以蔡旭盈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蔡旭盈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蔡旭盈署押四枚、印文十枚,足生損害於蔡旭盈、華僑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持偽造之徐正邦之大眾商業銀行新生分行,以徐正邦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徐正邦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徐正邦署押四枚、印文六枚,足生損害於徐正邦、大眾商業銀行新生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持偽造之徐正邦之號華僑商業銀行敦化分行,以徐正邦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徐正邦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徐正邦簽名五枚(含英文署押一枚)、印文六枚,足生損害於徐正邦、華僑商業銀行敦化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持偽造之徐正邦之號玉山商業銀行敦化分行,以徐正邦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號徐正邦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徐正邦署押一枚、印文二枚,足生損害於徐正邦、玉山商業銀行敦化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持偽造之徐正邦之銀行營業部,以徐正邦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徐正邦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徐正邦署押二枚、印文三枚,足生損害於徐正邦、慶豐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持偽造之蘇佳莉之銀行營業部,以蘇佳莉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蘇佳莉帳戶,並在申請帳戶資料上偽造蘇佳莉署押二枚、印文二枚,足生損害於蘇佳莉、慶豐商業銀行營業部。
二、巳○○另基於概括犯意,分別於㈠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至臺北市○○○路○段五號臺北銀行南門分行以自己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帳戶。㈡九十年九月十日至臺北市○○路○段陽信商業銀行古亭分行以自己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帳戶。㈢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至臺北市○○○路○段四八號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以自己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㈣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至臺北市○○路一00號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以自己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000帳戶後,自九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至同年十一月間,以每帳戶一千元之代價,將上開帳戶及其他申辦帳戶,賣予不詳姓名之「洪先生」使用,得以掩飾或隱匿他人常業詐欺等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共得款一萬五千元,情形如下:
(一)巳○○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巳○○帳戶作為他人犯罪使用之情形如下:
㈠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一時許被害人辰○○在新竹縣北埔鄉○○街六三巷一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辰○○匯款八千零九十七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辰○○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㈡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一時許被害人徐木枝之媳婦丁○○○在新竹縣北埔鄉○○街一0五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徐木枝匯款八千零九十四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徐木枝之媳婦丁○○○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㈢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許被害人乙○○在新竹縣關西鎮○○路一二0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乙○○匯款八千零九十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乙○○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㈣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許被害人寅○○在新竹縣關西鎮○○路三四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寅○○匯款八千零九十一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寅○○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㈤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中午十二時許被害人卯○○○在新竹縣關西鎮○○路九二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卯○○○匯款三萬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卯○○○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㈥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一時許被害人己○○在新竹縣關西鎮○○路四二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己○○匯款三萬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己○○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㈦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許被害人壬○○在新竹縣關西鎮○○路四二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壬○○匯款八千零九十三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壬○○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㈧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許被害人癸○○在新竹縣竹北市○○街四七五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癸○○匯款八千零五十七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癸○○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㈨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許被害人辛○○在新竹縣竹北市○○街一七二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辛○○匯款八千零六十四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辛○○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㈩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許被害人黃致誠在新竹縣竹北市○○○路一二九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黃致誠匯款八千零五十四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黃致誠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於九十一年十月九日上午十時許被害人邱永和在新竹縣竹北市○○路三五二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邱永和匯款八千零五十八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邱永和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下午四時許被害人許衡湘在新竹縣竹東鎮○○街一0三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許衡湘匯款八千零四十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許衡湘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上午十一時許被害人徐恩勝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一0八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徐恩勝匯款八千零三十七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徐恩勝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上午十一時許被害人朱安民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九五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朱安民匯款八千零三十二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朱安民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許被害人呂芳進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一九七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呂芳進匯款八千零三十一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呂芳進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上午十一時許被害人徐鈞平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八九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徐鈞平匯款八千零九十八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徐鈞平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許被害人蘇琇澄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九九號接到恐嚇信要求被害人蘇琇澄匯款八千零三十九元至該帳戶內否則會收到「兩顆汽油彈」,被害人蘇琇澄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二)巳○○申辦之臺北銀行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巳○○帳戶作為他人犯罪使用之情形如下:
㈠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二分許被害人子○○所有之0000000000號手機接獲自0000000000號手機發出之簡訊,簡訊內容主要為恭喜本人中獎可得獎金六十六萬元等,被害人子○○遂撥打0000000000號與不詳真實姓名之「林先生」聯繫,「林先生」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被害人子○○詐稱需先繳交稅金,被害人子○○則依「林先生」之要求分別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下午一時三十三分許、同日下午二時三十四分許、同年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四分許以提款卡透過提款機匯款四萬二千一百七十一元、五萬八千元、九萬九千九百七十一元至該帳戶後,即無法再聯繫上「林先生」,被害人子○○始知受騙。
㈡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許被害人丑○○所有之0000000000號手機接獲簡訊,簡訊內容主要為通知中獎可得獎金六十六萬元並需撥打電話號碼0000000000聯絡等,被害人丑○○遂撥打0000000000號與不詳真實姓名之「江課長」聯繫,「江課長」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被害人丑○○詐稱需以提款卡進入提款機連線後才能將獎金匯入丑○○戶頭云云,被害人丑○○則依「江課長」之指示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中午十二時九分許以提款卡進入提款機並按一些按鍵後,被害人丑○○之存款五萬元則轉帳至該帳戶內,被害人丑○○始知受騙。
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被害人周玉慧所有之手機接獲簡訊,簡訊內容主要為「今鑫科技公司」通知中獎獎金六十六萬元等,被害人周玉慧遂撥打電話與對方聯繫,「今鑫科技公司」不詳姓名之人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被害人周玉慧詐稱需先繳交稅金,被害人周玉慧則依對方之要求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七分許以提款卡透過提款機匯款三萬九千八百九十六元至該帳戶後,即無法再聯繫上對方,被害人周玉慧始知受騙。
(三)巳○○申辦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巳○○帳戶作為他人犯罪使用之情形如下: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下午被害人戊○○接獲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自稱為戊○○同學「黃欣茹」的電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詐稱需借用被害人戊○○的帳戶匯款,被害人戊○○便於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八分許依對方指示以提款卡進入提款機操作按鍵,被害人戊○○之存款一萬元則轉帳至該帳戶內,被害人戊○○始知受騙。
(四)巳○○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帳號00000000000巳○○帳戶作為他人犯罪使用之情形如下: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許被害人王淑珍在臺中縣神岡鄉○○村○○路二六五號接獲內容為需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二日前匯款至前開帳戶否則後果自行負責必有所行動等語之恐嚇信,被害人王淑珍遂報警處理而未匯款。
三、嗣經被害人報警,經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台北縣中和市○○路五二二號九樓,潭紹寬租居處查獲,並扣得姓名印章共二十五個、偽造店章共五個及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物。
四、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一中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巳○○對於右揭犯行,於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或被害人)陳景政、李信宏、陳博璿、黃順民、李尹仁、丙○○、張華宗、邱永和、許衡湘、徐恩勝、朱安民、呂芳進、徐鈞平、蘇琇澄、徐正邦、戊○○、辰○○、丁○○○、乙○○、寅○○、卯○○○、己○○、壬○○、癸○○、辛○○、黃致誠、端木華、葉樹松、庚○○、王巧慧、甲○○、王淑珍、子○○、丑○○、周玉慧等於警訊時證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第九八0號卷第十七至二二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二四七九七號卷第十六、十七頁、二四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第八六六一號卷第七至一三頁、第三三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偵字第一三七三號卷第三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七二0八號卷第十三頁至二六頁、第一八九頁,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一隊刑案偵查卷第九至二十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第一三五六六號卷第五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偵字第二五一二四號卷第三八至四五頁),及證人(或被害人)戊○○、王淑珍、庚○○、王巧慧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屬實(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偵字第一三七三號卷第二十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第一三五六六號卷第二五、二六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第一七七一八號卷第二十頁、第二一頁),並有被告申辦帳戶資料、申辦貸款資料、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申辦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書(見原審卷第一九至二一頁、第二六至二九頁、第三九至四三頁、第四八頁、第五九至六一頁、第六四頁、第七七至八一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七二0八號卷第一一一頁、第一一三、一一四頁、第一一七、一一八頁、第一二二頁、第一二三頁、第一二六至一二九頁、第一三九至一四一頁、第一四六、一四七頁、第一四九、一五0頁、第一六一頁、第一九一至一九七頁、第一五四、一五五頁、第一六四頁、第一六五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二四七九七號卷第二一、二二頁、臺灣臺北地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第一七七一八號卷第一五、一六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第九八0號卷第一四頁、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一隊刑案偵查卷第二一、二二頁)、恐嚇信暨信封(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七二0八號卷第二八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第一三五六六號卷第十、十一頁)、電信費繳款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七二0八號卷第四四、四五頁)、電信費欠款紀錄(見原審卷第六二頁)、新竹縣警察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七二0八號卷第四八頁至五九頁)、甲○○一隊刑案偵查卷第二三、二四頁)、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通聯紀錄(見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一隊刑案偵查卷第二五至一一七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刑鑑字第0九二0二六四四九號鑑驗通知書(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第八六六一號第二三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十一月刑紋字第0九一0二九五三四二號鑑驗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偵字第一三五六六號卷第八頁)、被害人子○○、丑○○、周玉慧、戊○○之匯款交易明細表(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偵字第二五一二四號卷第三九頁、第四三頁、第四六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偵字第一三七三號卷第五頁)、品一千零六十張、偽造印章共三十個(包含姓名章二十五個、店章五個,其印文均見臺灣新竹地方法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偵字第七二0八號卷第五九頁)、貼上巳○○照片之偽造(詳如附表二所示)、附表三、四所示之存摺、附表五所示之金融提款卡、附表六所示之偽造國民行均足堪認定。
二、
(一)被告巳○○與年籍不詳綽號「阿吉」之成年男子,共同偽造偽造之國民申辦貸款或申請行動電話使用,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偽造公印文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國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與綽號「阿吉」之成年男子間,就偽造國民所為負全部之責任。被告偽造公印文為偽造國民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國民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前開偽造公印文罪、行使偽造國民詐欺得利罪、詐欺取財罪,均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從一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二)另被告巳○○以自己名義申辦銀行帳戶後,以每帳戶一千元之代價,將銀行帳戶,賣予不詳姓名之「洪先生」使用,得以掩飾或隱匿他人常業詐欺等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被告犯罪後,洗錢防制法業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施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將掩飾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行為,均仍定義屬洗錢行為,並分別規定於第二條第一款(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者)及第二條第二款(掩飾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者),且異其刑度輕重,即修正後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即掩飾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二項規定,犯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即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將掩飾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固均定義屬洗錢行為,惟將之同列於第二條第一款,並於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可知該法修正前後,掩飾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其條項及刑度均有變更,則被告提供帳戶掩飾隱匿他人常業詐欺罪所得財物之行為,於犯罪後,法律有所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裁判前之法律即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再者,被告於原審審判時自白其犯罪,自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四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之犯行,時間均各緊接,手段益復若,所犯構成要件均係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依法均各加重其刑。
(四)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連續洗錢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係牽連犯,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三、原審因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後段、第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各規定,於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次數、對於金融秩序及他人身分名義所生危害重大、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就洗錢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定其應執行刑為三年六月。暨以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文、署押,及扣案之偽造姓名印章共二十五個、偽造店章五個,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國民成品一千零六十張、附表二所示扣案之偽造國民之偽造國民之物,附表三所示扣案之存摺共十七本,則為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又按犯洗錢防制法之罪者,因犯罪所得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所謂因犯罪所得財物,包括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在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出售前述帳戶洗錢,取得一萬五千元之報酬,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是被告因本件洗錢犯罪所得之一萬五千元,自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附表四扣案之物為被告以自己名義申辦帳戶之存摺,非供被告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附表五扣案之物為金融帳戶之金融提款卡,所有權屬金融機構,並非被告所有,尚難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偽造國民沒收,則扣案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等公印文(係蓋有「內政部印」公印文各一枚),姓名「鍾正傳」、「王訓」、「陳景政」國民「蔡旭盈」國民一枚,姓名「王訓」國民印文各一枚,姓名「蔡文明」、「黃順明」、「李信宏」、「徐正邦」、「徐正邦」、「陳立德」、「陳博璿」、「李明機」、「陳彥良」國民內政部印」及「臺北市政府」公印文各一枚),即不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再者,扣案之空白駕照八張,不能證明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不併予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亦甚允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
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二百十八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犯罪時間│ 犯 罪 方 式 │被害人│偽造印文│附 註│
│號│ │ │ │、署押 │ │
├─┼────┼──────────────┼───┼────┼────┤
│一│八十五年│持李尹仁之身分證前往臺北市農│李尹仁│申請帳戶│原審卷第│
│ │二月二日│安街二十五號臺北市第七信用合│、臺北│資料上偽│六四頁。│
│ │ │作社,以李尹仁名義申辦帳號0│第七信│造之李尹│ │
│ │ │0000000000000號│用合作│仁署押一│ │
│ │ │李尹仁帳戶(後更名為安泰商業│社。 │枚、印文│ │
│ │ │銀行農安分行、帳號更為0三五│ │三枚。 │ │
│ │ │00000000000號)。│ │ │ │
├─┼────┼──────────────┼───┼────┼────┤
│二│八十六年│持李尹仁之身分證前往臺北市民│李尹仁│申請帳戶│原審卷第│
│ │一月十七│生東路一段十三號富邦商業銀行│、富邦│資料上偽│四八頁。│
│ │日 │中山分行,以李尹仁名義申辦帳│商業銀│造之李尹│ │
│ │ │號0000000000000│行中山│仁署押四│ │
│ │ │0號帳戶。 │分行。│枚(含署│ │
│ │ │ │ │押簽名二│ │
│ │ │ │ │枚)。 │ │
├─┼────┼──────────────┼───┼────┼────┤
│三│八十七年│持偽造之徐正邦之身分證前往臺│徐正邦│申請帳戶│原審卷二│
│ │二月二日│北市○○○路○段四二號華僑商│、華僑│資料上偽│六至二九│
│ │ │業銀行松山分行,以徐正邦名義│商業銀│造之徐正│頁。 │
│ │ │申辦帳號0000000000│行松山│邦署押四│ │
│ │ │0二八號徐正邦帳戶。 │分行。│枚(含英│ │
│ │ │ │ │文署押一│ │
│ │ │ │ │枚、印文│ │
│ │ │ │ │十一枚。│ │
├─┼────┼──────────────┼───┼────┼────┤
│四│九十一年│持偽造之丙○○之身分證前往臺│丙○○│申請帳戶│原審卷第│
│ │一月二十│北市○○路○段二號中華商業銀│、中華│資料上偽│一九至二│
│ │三日 │行仁愛分行,以丙○○名義申辦│商業銀│造之林世│一頁。 │
│ │ │帳號000000000000│行仁愛│棠署押三│ │
│ │ │00號丙○○帳戶。 │分行。│枚、印文│ │
│ │ │ │ │三枚。 │ │
├─┼────┼──────────────┼───┼────┼────┤
│五│九十一年│持偽造之丙○○之身分證前往臺│丙○○│申請貸款│臺北地方│
│ │一月三十│北市○○路○段二號中華商業銀│、中華│資料上偽│法院檢察│
│ │日 │行仁愛分行,以丙○○名義申請│商業銀│造之林世│署九十一│
│ │ │信用貸款二十五萬元,並實際貸│行仁愛│棠署押二│年偵字第│
│ │ │得十五萬元。 │分行。│枚、印文│二四七九│
│ │ │ │ │一枚。 │七號卷第│
│ │ │ │ │ │二一、二│
│ │ │ │ │ │二頁。 │
├─┼────┼──────────────┼───┼────┼────┤
│六│九十一年│持偽造之丙○○之身分證前往臺│丙○○│申請資料│新竹地方│
│ │二月七日│北縣樹林鎮○○街一二六號中天│、中天│上偽造之│法院檢察│
│ │ │企業社,以丙○○名義申辦0九│企業社│丙○○署│署九十一│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和信│押二枚。│年偵字第│
│ │ │並自九十一年二月間至五月間,│電訊有│ │七二0八│
│ │ │詐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二千八百二│限公司│ │號卷第一│
│ │ │十八元。 │。 │ │二二頁。│
├─┼────┼──────────────┼───┼────┼────┤
│七│九十一年│持偽造之李信宏之身分證前往臺│李信宏│申請帳戶│新竹地方│
│ │四月四日│北市○○○路○段二七號彰化銀│、彰化│資料上偽│法院檢察│
│ │ │行臺北分行,以李信宏名義申辦│銀行臺│造之李信│署九十一│
│ │ │帳號000000000000│北分行│宏署押二│年偵字第│
│ │ │00號李信宏帳戶。 │。 │枚、印文│七二0八│
│ │ │ │ │二枚。 │號卷第一│
│ │ │ │ │ │一一頁。│
├─┼────┼──────────────┼───┼────┼────┤
│八│九十一年│持偽造之徐正邦之身分證,前往│徐正邦│機車貸款│臺北地法│
│ │四月十八│臺北縣板橋市○○路十八號二樓│、板信│契約書上│院檢察署│
│ │日 │板信商業銀行,以徐正邦之名義│商業銀│偽造之徐│九十二年│
│ │ │向板信商業銀行辦理機車貸款八│行。 │正邦署押│偵字第一│
│ │ │萬一千一百八十七元。 │ │五枚、印│七七一八│
│ │ │ │ │文四枚。│號卷第一│
│ │ │ │ │ │五、一六│
│ │ │ │ │ │頁。 │
├─┼────┼──────────────┼───┼────┼────┤
│九│九十一年│持偽造之陳立宜之身分證前往臺│陳立宜│申請帳戶│新竹地方│
│ │五月三十│北市○○○路○段八三號中國信│、中國│資料上偽│法院檢察│
│ │一日 │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以陳立宜│國際商│造之陳立│署九十一│
│ │ │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0│業銀行│宜署押四│年偵字第│
│ │ │00三三號陳立宜帳戶。 │城中分│枚、印文│七二0八│
│ │ │ │行。 │四枚。 │號卷第一│
│ │ │ │ │ │四九、一│
│ │ │ │ │ │五0頁。│
├─┼────┼──────────────┼───┼────┼────┤
│十│九十一年│持偽造之蔡旭盈之身分證前往臺│蔡旭盈│申請帳戶│原審卷第│
│ │六月十二│北市○○區○○路二段二0七號│、台新│資料上偽│三九至四│
│ │日 │二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國際商│造之徐正│三頁。 │
│ │ │,以蔡旭盈名義申辦帳號0四八│業銀行│邦署押五│ │
│ │ │00000000000號蔡旭│湖分行│枚、印文│ │
│ │ │盈帳戶。 │。 │五枚。 │ │
├─┼────┼──────────────┼───┼────┼────┤
│十│九十一年│持偽造之徐正邦之身分證前往臺│徐正邦│申請帳戶│原審卷第│
│一│六月十二│北市○○○路○段六二號台新國│、台新│資料上偽│五九至六│
│ │日 │際商業銀行新生分行,以徐正邦│國際商│造之徐正│一頁。 │
│ │ │名義帳號0000000000│業銀行│邦署押五│ │
│ │ │四000號徐正邦帳戶。 │新生分│枚、印文│ │
│ │ │ │行。 │五枚。 │ │
├─┼────┼──────────────┼───┼────┼────┤
│十│九十一年│持偽造之李信宏之身分證前往臺│徐正邦│申請帳戶│新竹地方│
│二│六月十二│北市○○○路○段三三八號台新│、台新│資料上偽│法院檢察│
│ │日 │國際商業銀行和平分行,以李信│國際商│造之李信│署九十一│
│ │ │宏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業銀行│宏署押二│年偵字第│
│ │ │0000000號李信宏帳戶。│和平分│枚、印文│七二0八│
│ │ │ │行。 │二枚。 │號卷第一│
│ │ │ │ │ │六一頁。│
├─┼────┼──────────────┼───┼────┼────┤
│十│九十一年│持偽造之陳彥良之身分證前往臺│陳彥良│申請帳戶│新竹地方│
│三│六月十三│北市○○○路○段四四號台新國│、台新│資料上偽│法院檢察│
│ │日 │際商業銀行營業部,以陳彥良名│國際商│造之陳彥│署九十二│
│ │ │義申辦帳號000000000│業銀行│良署押二│年偵字第│
│ │ │七三一00號陳彥良帳戶。 │營業部│枚、印文│九八0號│
│ │ │ │。 │二枚。 │卷第一四│
│ │ │ │ │ │頁。 │
├─┼────┼──────────────┼───┼────┼────┤
│十│九十一年│持偽造之陳博璿之身分證前往臺│陳博璿│申請帳戶│新竹地方│
│四│六月十三│北市○○路六四五號台新國際商│、台新│資料上偽│法院檢察│
│ │日 │業銀行大直分行,以陳博璿名義│國際商│造之陳博│署九十一│
│ │ │申辦帳號0000000000│業銀行│璿署押五│年偵字第│
│ │ │九九00號陳博璿帳戶。 │大直分│枚、印文│七二0八│
│ │ │ │行。 │七枚。 │號卷第一│
│ │ │ │ │ │三九至一│
│ │ │ │ │ │四一頁。│
├─┼────┼──────────────┼───┼────┼────┤
│十│九十一年│持偽造之蔡旭盈之身分證前往臺│蔡旭盈│申請資料│新竹地方│
│五│七月十五│北市○○區○○街二二六號薪輝│、薪輝│上偽造之│法院檢察│
│ │日 │達電話器材有限公司,以蔡旭盈│達電話│蔡旭盈署│署九十一│
│ │ │名義申辦0000000000│器材有│押二枚。│年偵字第│
│ │ │號行動電話,並自九十一年七月│限公司│ │七二0八│
│ │ │間至十二月間,詐得財產上不法│、和信│ │號卷一二│
│ │ │利益三千九百五十八元。 │電訊有│ │三頁。 │
│ │ │ │限公司│ │ │
│ │ │ │司。 │ │ │
├─┼────┼──────────────┼───┼────┼────┤
│十│九十一年│持偽造之甲○○之身分證前往臺│甲○○│申請資料│內政部警│
│六│九月十六│北市○○○路六七號聯郃企業社│、聯郃│上偽造之│政署電信│
│ │日 │,以甲○○名義申辦0九二五八│企業社│甲○○署│警察隊第│
│ │ │九四二九0號行動電話,並自九│、和信│押二枚。│一隊刑案│
│ │ │十一年十月間至九十二年二月間│電訊有│ │偵查卷第│
│ │ │,詐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五千二百│限公司│ │二二頁。│
│ │ │八十六元。 │。 │ │ │
├─┼────┼──────────────┼───┼────┼────┤
│十│九十一年│持偽造之甲○○之身分證前往臺│甲○○│申請資料│內政部警│
│七│九月十六│北市○○○路○段九八號兆邦通│、兆邦│上偽造之│政署電信│
│ │日 │訊社,以甲○○名義申辦0九一│通訊社│甲○○署│警察隊第│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和信│押二枚。│一隊刑案│
│ │ │自九十一年十月間至九十二年二│電訊有│ │偵查卷第│
│ │ │月間,詐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四千│限公司│ │二一頁。│
│ │ │五百八十一元。 │。 │ │ │
├─┼────┼──────────────┼───┼────┼────┤
│十│九十一年│持偽造之蔡旭盈之身分證,以蔡│蔡旭盈│租賃契約│新竹地方│
│八│十一月七│旭盈之名義向房東葉樹松承租台│ │書上偽造│法院檢察│
│ │日 │北縣中和市○○路五二二號九樓│ │之蔡旭盈│署九十一│
│ │ │。 │ │署押三枚│年偵字第│
│ │ │ │ │,印文十│七二0八│
│ │ │ │ │四枚。 │號卷第一│
│ │ │ │ │ │九一至一│
│ │ │ │ │ │九七頁。│
├─┼────┼──────────────┼───┼────┼────┤
│十│九十一年│持偽造之鍾正傳之身分證前往臺│鍾正傳│申請帳戶│新竹地方│
│九│十一月二│北縣永和市○○路五八八號中國│、中國│資料上偽│法院檢察│
│ │十一日 │信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以鍾正│國際商│造之鍾正│署九十一│
│ │ │傳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業銀行│傳署押三│年偵字第│
│ │ │九二四二二號鍾正傳帳戶。 │雙和分│枚、印文│七二0八│
│ │ │ │行。 │二枚。 │號卷第一│
│ │ │ │ │ │一三、一│
│ │ │ │ │ │一四頁。│
├─┼────┼──────────────┼───┼────┼────┤
│二│九十一年│持偽造之鍾正傳之身分證前往臺│鍾正傳│申請帳戶│新竹地方│
│十│十一月二│北縣永和市○○路三0二號新竹│、新竹│資料上偽│法院檢察│
│ │十一日 │國際商業銀行永和分行,以鍾正│國際商│造之鍾正│署九十一│
│ │ │傳名義申辦帳號0000000│業銀行│傳署押二│年偵字第│
│ │ │五二六一號鍾正傳帳戶。 │永和分│枚、印文│七二0八│
│ │ │ │行。 │五枚。 │號卷第一│
│ │ │ │ │ │一七、一│
│ │ │ │ │ │一八頁。│
├─┼────┼──────────────┼───┼────┼────┤
│二│九十一年│持偽造之蔡旭盈之身分證前往臺│蔡旭盈│申請帳戶│原審卷第│
│一│十一月二│北市○○路八號華僑商業銀行營│、華僑│資料上偽│七七至八│
│ │十八日 │業部,以蔡旭盈名義申辦帳號0│銀行營│造之蔡旭│一頁。 │
│ │ │0000000000000號│業部。│盈署押四│ │
│ │ │蔡旭盈帳戶。 │ │枚、印文│ │
│ │ │ │ │十枚。 │ │
├─┼────┼──────────────┼───┼────┼────┤
│二│九十一年│持偽造之徐正邦之身分證前往臺│徐正邦│申請帳戶│新竹地方│
│二│十二月十│北市○○○路○段八八號大眾商│、大眾│資料上偽│法院檢察│
│ │六日 │業銀行新生分行,以徐正邦名義│商業銀│造之徐正│署九十一│
│ │ │申辦帳號0000000000│行新生│邦署押四│年偵字第│
│ │ │二徐正邦帳戶。 │分行。│枚、印文│七二0八│
│ │ │ │ │六枚。 │號卷第一│
│ │ │ │ │ │二六至一│
│ │ │ │ │ │二九頁。│
├─┼────┼──────────────┼───┼────┼────┤
│二│九十一年│持偽造之徐正邦之身分證前往臺│徐正邦│申請帳戶│新竹地方│
│三│十二月十│北市○○○路○段三七六號華僑│、華僑│資料上偽│法院檢察│
│ │六日 │商業銀行敦化分行,以徐正邦名│商業銀│造之徐正│署九十一│
│ │ │義申辦帳號000000000│行敦化│邦簽名五│年偵字第│
│ │ │五一0三八號徐正邦帳戶。 │分行。│枚(含英│七二0八│
│ │ │ │ │文署押一│號卷第一│
│ │ │ │ │枚)、印│四六、一│
│ │ │ │ │文六枚。│四七頁。│
├─┼────┼──────────────┼───┼────┼────┤
│二│九十一年│持偽造之徐正邦之身分證前往臺│徐正邦│申請帳戶│新竹地方│
│四│十二月十│北市○○○路○段三三九號玉山│、玉山│資料上偽│法院檢察│
│ │六日 │商業銀行敦化分行,以徐正邦名│商業銀│造之徐正│署九十一│
│ │ │義申辦帳號000000000│行敦南│邦署押一│年偵字第│
│ │ │二八三六號徐正邦帳戶。 │分行。│枚、印文│七二0八│
│ │ │ │ │二枚。 │號卷第一│
│ │ │ │ │ │五四、一│
│ │ │ │ │ │五五頁。│
├─┼────┼──────────────┼───┼────┼────┤
│二│九十一年│持偽造之徐正邦之身分證前往臺│徐正邦│申請帳戶│新竹地方│
│五│十二月十│北市○○街一號慶豐商業銀行營│、慶豐│資料上偽│法院檢察│
│ │六日 │業部,以徐正邦名義申辦帳號0│商業銀│造之徐正│署九十一│
│ │ │0000000000000號│行營業│邦署押二│年偵字第│
│ │ │徐正邦帳戶。 │部 。│枚、印文│七二0八│
│ │ │ │ │三枚。 │號卷第一│
│ │ │ │ │ │六四頁。│
├─┼────┼──────────────┼───┼────┼────┤
│二│九十一年│持偽造之蘇佳莉之身分證前往臺│蘇佳莉│申請帳戶│新竹地方│
│六│十二月十│北市○○街一號慶豐商業銀行營│、慶豐│資料上偽│法院檢察│
│ │六日 │業部,以蘇佳莉名義申辦帳號0│商業銀│造之蘇佳│署九十一│
│ │ │0000000000000號│行營業│莉署押二│年偵字第│
│ │ │蘇佳莉帳戶。 │部 。│枚、印文│七二0八│
│ │ │ │ │二枚。 │號卷第一│
│ │ │ │ │ │六五頁。│
└─┴────┴──────────────┴───┴────┴────┘
附表二:扣案之國民身分證
(一)照片為巳○○之偽造國民身分證:共九張。
姓名為:
(1)徐正邦
(2)徐正邦
(3)陳立德
(4)陳博璿
(5)李明機
(6)鍾正傳
(7)陳彥良
(8)李信宏
(9)蔡旭盈
(二)照片為不詳姓名年籍成年人照片之偽造國民身分證:共五張。
姓名為:
(1)王訓
(2)陳景致
(3)蔡文明
(4)黃順明
(5)王訓
附表三:扣案之姓名非被告巳○○申辦之存摺:
(一)名 稱:玉山銀行
姓 名:徐正邦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
(二)名 稱:大眾銀行
姓 名:徐正邦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
(三)名 稱:台新銀行
姓 名:徐正邦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四)名 稱:華僑銀行
姓 名:徐正邦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五)名 稱:慶豐銀行
姓 名:徐正邦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六)名 稱:台新銀行
姓 名:陳彥良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七)名 稱:慶豐銀行
姓 名:蘇佳莉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八)名 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姓 名:陳立宜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
(九)名 稱:台新銀行
姓 名:李信宏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十)名 稱:彰化銀行
姓 名:李信宏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十一)名 稱:華僑銀行
姓 名:蔡旭盈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十二)名 稱:台新銀行
姓 名:蔡旭盈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十三)名 稱:富邦銀行
姓 名:李尹仁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十四)名 稱:台北七信
姓 名:李尹仁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十五)名 稱:台新銀行
姓 名:陳博璿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十六)名 稱: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姓 名:鍾正傳
存戶帳號:00000000000
(十七)名 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姓 名:鍾正傳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
附表四:扣案之姓名為被告巳○○申辦之存摺:
(一)名 稱:安泰商業銀行
姓 名:巳○○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二)名 稱:台灣企銀
姓 名:巳○○
存戶帳號:00000000000
(三)名 稱:彰化銀行
姓 名:巳○○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四)名 稱:板信商業銀行
姓 名:巳○○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五)名 稱:土地銀行
姓 名:巳○○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
(六)名 稱:建華銀行
姓 名:巳○○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
(七)名 稱:台灣銀行
姓 名:巳○○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
(八)名 稱:華南商業銀行
姓 名:巳○○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
(九)名 稱:大安商業銀行
姓 名:巳○○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
(十)名 稱:萬通商業銀行
姓 名:巳○○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十一)名 稱:高雄銀行
姓 名:巳○○
存戶帳號:000000000000
附表五:扣案之金融提款卡
(一)名稱:彰化商業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
(二)名稱:慶豐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名稱:慶豐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
(四)名稱:中國信託
卡號:0000000000000
(五)名稱:花旗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六)名稱:大安商業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
(七)名稱:華南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
(八)名稱:安泰商業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九)名稱:中華商業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
(十)名稱:高雄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
(十一)名稱:台灣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
(十二)名稱:土地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
(十三)名稱:建華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
(十四)名稱:華僑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
(十五)名稱:玉山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
(十六)名稱:萬通商業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十七)名稱:板信商業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
(十八)名稱:華僑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
(十九)名稱:中國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二十)名稱:彰化銀行
卡號:0000-00-000000-00
附表六:
扣案之滾筒三支、梅花鋼印四台、國徽鋼印二台、中正紀念堂印模、梅花印模、證件
校正台、切紙器各一台、身分證護背紙三十張、身分證像皮章五十五個、螢光漆二瓶
、老虎鉗、剪刀、放大鏡、油標尺各一支、螺絲起子一盒、尖嘴鉗二支、管鉗二支、
印泥台二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