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四七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國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 三0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二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係基隆市○○區○○路一七號一樓丙○○所經營之「樂夏精品服飾店」店 員,除與丙○○及另店員丁○○輪流看店外,並負責記帳、存款工作,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起,先後多次利 用其職務上之機會,將每日所收款項之全部或部分予以侵吞入己,未悉數存入於 「樂夏精品服飾店」之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下簡稱基隆一信)帳戶內,其詳 情如附表一所示。迨九十二年三月間,丙○○察覺有異,核對帳簿及存款資料始 發現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丙○○訴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犯罪,辯稱該商店並非丙○○獨資經營,而係伊與丙○ ○、丁○○三人合夥,伊固有短缺款項存入該店在基隆一信帳戶之情,但該缺少 之款項係店內之零用金或會錢及伊所借用之現金,伊借用之時,已先向丙○○告 知,並得到同意,且伊事後已經償還,否則丙○○不可能將該店移轉登記由伊負 責經營云云。惟查: ㈠該商店之收入款項與存入一信帳戶之金額不相一致,存入者有短、缺情形,已經 被害人指訴歷歷,被告亦不加否認,且有被告記帳之收入情形帳簿紀錄與該一信 帳戶資料在案(外附證物)可供比對、勾稽,可見被害人指訴店款有缺,核屬可 信。 ㈡該店最早固係被告所經營、負責,但自被害人接管之後,即歸被害人獨資,一切 盈虧均由被害人吸納,被害人才是該店之老闆,已經被害人迭在偵查及歷審中堅 訴不移,並經證人丁○○證實,且有該商店以「獨資」為登記之營利事業登記抄 本存卷(原審卷㈡八五頁)可徵,亦有被害人所持用之該商店之存款存摺十五本 在案可參。縱然該店最早名為「錢櫃精品服飾店」,係由被告負責經營,且亦以 獨資為登記,變更登記為被害人名義後,其間更因房屋租賃之事,沿用被告之定 期存款單作為押租金,並曾一度以被告及證人丁○○為連帶保證人,有房屋租賃 契約書(原審卷㈡四0至四二、九0至九七頁)可證,甚且沿用被告名義加盟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特約商店,有該特約商之簽約書影本在案(原審 卷㈡一00、一0一頁)可憑,但係因其店規模小,相關之三人早已共事多年, 彼此情誼甚篤,故相互幫忙、支援,已經被害人及證人丁○○供述綦詳,而實際 上自變更為被害人名義之後,即為被害人所獨資,並無三人合夥之情,更據該證 人供明在卷(本院卷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筆錄),被告亦坦承無法提出合夥契約 書以證明有合夥之事,足見其所辯該商店係三人合夥,共同經營一節,要無可信 。無論如何,被告就該商店營業收入應如實存入基隆一信帳戶,不得任意留用, 此於該商店究係被害人所獨資或被告有合夥經營,均無不同,亦屬當然之理。被 害人係因被告原應允日後慢慢歸還侵占款,始將該商店頂讓登記為被告名義,亦 經被害人供明在卷。 ㈢本件癥結要在於被告就前述之短、缺帳款究竟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亦即其所辯 金額較大者係該店應繳之會款,小額部分則屬該店零用金,是否屬實?茲分析如 下: ⒈被害人已經堅稱該款與會款及零用金無關,並指稱伊等所有餐費均自行負責, 不報公帳等語(本院卷九十三年三月五日筆錄)。 ⒉就大筆款項以言,其中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之一萬七千九百九十元、八十八年 九月二十九日一萬五千四百四十元、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二萬一千一百七十 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二十日一萬六千零九十元、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一萬 五千七百七十元、八十九年六月十五、十六日一萬一百十九元、八十九年七月 二十五、二十六日二萬八千七百三十元、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一萬一千八百六 十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一萬四千五十元、九十年一月二十三至二十九日 七萬一千九百元均有營業收入帳而無存款入帳紀錄,有各該帳簿紀錄及帳戶資 料可供比對,如謂係應繳之會款,何以各金額差距大不相同?何況依被害人提 出之存摺紀錄以觀,卻另有真正之會款支出紀錄,例如: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一萬三千六百元、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二萬元、四月十三日一萬六千八百 元、四月十七日二萬元、八月二十四日四萬元、十二月十九日六萬元、九十年 一月十五日四萬元、一月三十日二萬元,有該存摺註記情形可稽,亦與被告所 稱之金額、日期不相同,可見被告所辯其短、缺存入基隆二信帳戶之大筆款項 係支付該商店應繳之會款一節,根本不實在,應係被告所私擅截留挪用。 ⒊就小筆款項以言,以每日一千者居多,而且恰為整數,如謂係零用金,何以會 恰為整數?已見不合情理。實際上,該商店之零用金另有以「穩潔三一、匯費 九0」、「修三00」、「拜三六五、煙一九九」、「過年用品七00」、「 拜八0」、「香五0」、「拜一七0」、「傳真紙七00」、「拜三七五」、 「CD九七七、櫃子三00」、「穩、衛、地板三二四」、「衛生紙…一三0 、八0、三五、九九、三四四」、「拜三五0」、「衛一三0」、「報名六0 」、「拜三三0、燈一00」、「衛一七一」、「CD三五0、冷三五00」 、「錢拜三八0」、「公教三七八」、「公教三七九、洗五00、拜一三0」 、「拜三五0」、「衛穩一六五」為紀錄情形,有其紀帳紀錄(外附證物資料 編號四、八、一七、一八、四一、四三、四七、五八、六一、六五、六七、七 八、八0、八一、八二、九五、九六、一0一、一0六、一0七、一一二、一 一六、一一九)可稽,此部分均與被告短、缺存入基隆二信帳戶之日期不同, 不在被害人指陳報告侵占之列,足見被告所辯短、缺之一、二千元係零用金云 云,核無可信。 ⒋另有數筆短缺五千、一萬元者,以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為例,當日收入額為三 一、八00元,僅存入二六、八00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收入一五、八三 0元,僅存入一0、八三0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收入一九、六三九元, 僅存入九、六三九元;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收入二一、六六八元,僅存入一一 、六六八元,(見外附證物編號五四、五五、九九、一0一)亦難以自圓其說 何以零數已存而整數未存?尤其更為離譜者為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收入為二一 、七八0元,卻僅存入二、一七八元(外附證物編號七0),恰好少一位數, 益見被告確有利用業務上經手帳款之機會而侵占! ㈣至於被告所辯伊取款之前,曾經向被害人明告且得其同意一節,非但為被害人所 堅決否認,且參以上開帳簿紀錄中不乏有他人借款之記載,而被告則無向該店借 款之紀錄,有該外附證物帳簿資料可考,再就其短、缺款項時間以言,竟有連續 多日之情,要與一般應急先借之常情不合,足見此部分辯詞,亦無可採。又證人 陳秀麗固證稱曾收到被告所匯之貨款十六萬餘元,但不知係何時之貨款(原審卷 ㈡六三頁),自不足資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依據,附此說明。 ㈤綜合上述,被告所辯各節,要屬畏罪飾卸之詞,均無可採,其有多次侵占業務款 之行為,事證已臻明確,犯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侵 占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論以連續犯 。 三、原審未予細察,遽信被告所辯而為無罪諭知,尚嫌欠當,檢察官提起上訴,核有 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平日感情甚篤,被害人且當 庭表示不願被告因此而坐牢,被告竟為一己之私而挪用款項,犯後且一再飾詞狡 展,態度尚有可議,姑念其前無不良紀錄,素行尚屬良好,暨其犯罪之手段、家 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公訴意旨另略謂:被告尚有侵占如附表二所示之業務款,其中編號一至三部分匯 入其親人李啟能、李碧環帳戶,編號四至十一部分且係逾越授權,盜用丙○○之 印章與該商店之印章,偽造支票而行使,另外,尚侵占八十九年九月九至二十一 日五千元之收入款,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 侵占罪嫌及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云云。惟查: ㈠公訴人認被告涉嫌右揭罪行,無非以告訴人丙○○之指訴及該商店之基隆二信帳 戶明細資料為證,而該支票之提示人顯與該店經營項目無涉,資為其論據。訊之 被告則堅決否認此部分犯罪,辯稱伊就此部分均事先告知告訴人,並得其同意而 借用,絕無不法等語。 ㈡事實上,無論該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之匯出款或編號四至十一之支票提示紀錄情形 ,均有在告訴人所保管之基隆二信存摺中註記「麗借」或「小麗借」等文字,有 該存摺在案可稽,此與告訴人無爭執之其他註記情形並無不同,告訴人且直稱附 表二編號三部分確係向伊借錢等語(本院卷九十三年三月五日筆錄),衡以此部 分各金額不少,如被告確有擅自挪用或簽發支票使用,告訴人應無不能及早察覺 、知悉之情形,竟在數年之後,始提出主張,是否可信?自應慎酌。更何況被告 與告訴人及證人丁○○共事多年,商店規模不大,平日感情甚篤,有如前述,告 訴人亦坦稱自己亦曾向被告借票使用等語(本院卷九十三年三月五日筆錄),可 見其相互間確有借票使用之情,尤其該商店之支票,其相關之三人本均有權簽發 使用,為該三人所一致供明,再參以被告有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還款四萬元、十 月八日還款七千元、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還款二十萬元、同日還款八萬元、九十 年四月二十三日還款一萬元之紀錄,有告訴人提出之基隆二信存摺註記在案可徵 ,益見被告所辯係借款使用或借票使用等語,核屬可信。又關於八十九年九月九 至二十一日之收入款部分,告訴人所提出之帳款紀錄及存入紀錄,不但有重複之 情,且相關資料係同年十月份之文書,可見其此部分指訴事實與證據不相適合, 不能憑以認定被告有此部分侵占之事。此外,別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可 證被告有此部分犯罪情事,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 與前開論罪部分具有連續犯及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諭知無罪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前段、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明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陳 國 文 法 官 洪 昌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 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被告業務侵占之明細 ┌──────────┬──────────┬─────────────┐ │ 日 期 │侵占金額差額NTD$│ 備 註 │ │ │ │ (外 附 證 物) │ ├──────────┼──────────┼─────────────┤ │ 年月7日 │ $1,000 │附件一 │ ├──────────┼──────────┼─────────────┤ │ 年月日 │ $1,000 │附件二 │ ├──────────┼──────────┼─────────────┤ │ 年月日 │ $1,000 │附件三 │ ├──────────┼──────────┼─────────────┤ │ 年月日 │ $1,200 │附件四 │ ├──────────┼──────────┼─────────────┤ │ 年月日 │ $3,000 │附件五 │ ├──────────┼──────────┼─────────────┤ │ 年月日 │ $1,000 │附件六 │ ├──────────┼──────────┼─────────────┤ │ 年月3日 │ $17,990 │附件七 │ ├──────────┼──────────┼─────────────┤ │ 年月6日 │ $2,800 │附件八 │ ├──────────┼──────────┼─────────────┤ │ 年月日 │ $1,000 │附件九 │ ├──────────┼──────────┼─────────────┤ │ 年月日 │ $5,000 │附件十 │ ├──────────┼──────────┼─────────────┤ │ 年月日 │ $610 │附件十一 │ ├──────────┼──────────┼─────────────┤ │ 年1月日 │ $790 │附件十二 │ ├──────────┼──────────┼─────────────┤ │ 年1月日 │ $500 │附件十三 │ ├──────────┼──────────┼─────────────┤ │ 年1月日 │ $2,000 │附件十四 │ ├──────────┼──────────┼─────────────┤ │ 年1月日 │ $1,000 │附件十五 │ ├──────────┼──────────┼─────────────┤ │ 年1月日 │ $1,000 │附件十六 │ ├──────────┼──────────┼─────────────┤ │ 年1月|日│ $1,000 │附件十七 │ ├──────────┼──────────┼─────────────┤ │ 年2月5日 │ $1,010 │附件十八 │ ├──────────┼──────────┼─────────────┤ │ 年2月6日 │ $1,000 │附件十九 │ ├──────────┼──────────┼─────────────┤ │ 年2月7日 │ $1,000 │附件二十 │ ├──────────┼──────────┼─────────────┤ │ 年2月8日 │ $1,000 │附件二十一 │ ├──────────┼──────────┼─────────────┤ │ 年2月9日 │ $400 │附件二十二 │ ├──────────┼──────────┼─────────────┤ │ 年2月日 │ $1,000 │附件二十三 │ ├──────────┼──────────┼─────────────┤ │ 年2月日 │ $1,000 │附件二十四 │ ├──────────┼──────────┼─────────────┤ │ 年2月日 │ $1,000 │附件二十五 │ ├──────────┼──────────┼─────────────┤ │ 年2月日 │ $1,000 │附件二十六 │ ├──────────┼──────────┼─────────────┤ │ 年2月日 │ $1,000 │附件二十七 │ ├──────────┼──────────┼─────────────┤ │ 年2月日 │ $1,000 │附件二十八 │ ├──────────┼──────────┼─────────────┤ │ 年3月3日 │ $1,000 │附件二十九 │ ├──────────┼──────────┼─────────────┤ │ 年3月4日 │ $1,000 │附件三十 │ ├──────────┼──────────┼─────────────┤ │ 年3月5日 │ $1,000 │附件三十一 │ ├──────────┼──────────┼─────────────┤ │ 年3月6日 │ $1,000 │附件三十二 │ ├──────────┼──────────┼─────────────┤ │ 年3月日 │ $3,000 │附件三十三 │ ├──────────┼──────────┼─────────────┤ │ 年3月日 │ $1,000 │附件三十四 │ ├──────────┼──────────┼─────────────┤ │ 年3月日 │ $600 │附件三十五 │ ├──────────┼──────────┼─────────────┤ │ 年3月日 │ $1,000 │附件三十六 │ ├──────────┼──────────┼─────────────┤ │ 年3月日 │ $1,000 │附件三十七 │ ├──────────┼──────────┼─────────────┤ │ 年3月日 │ $1,000 │附件三十八 │ ├──────────┼──────────┼─────────────┤ │ 年3月日 │ $5,000 │附件三十九 │ ├──────────┼──────────┼─────────────┤ │ 年4月1日 │ $2,000 │附件四十 │ ├──────────┼──────────┼─────────────┤ │ 年4月3日 │ $12,000 │附件四十一 │ ├──────────┼──────────┼─────────────┤ │ 年4月7日 │ $4,000 │附件四十二 │ ├──────────┼──────────┼─────────────┤ │ 年4月日 │ $1,000 │附件四十三 │ ├──────────┼──────────┼─────────────┤ │ 年4月日 │ $2,000 │附件四十四 │ ├──────────┼──────────┼─────────────┤ │ 年4月日 │ $4,000 │附件四十五 │ ├──────────┼──────────┼─────────────┤ │ 年4月日 │ $3,000 │附件四十六 │ ├──────────┼──────────┼─────────────┤ │ 年4月日 │ $4,000 │附件四十七 │ ├──────────┼──────────┼─────────────┤ │ 年6月8日 │ $500 │附件四十八 │ ├──────────┼──────────┼─────────────┤ │ 年7月6日 │ $1,000 │附件四十九 │ ├──────────┼──────────┼─────────────┤ │ 年7月7日 │ $1,000 │附件五十 │ ├──────────┼──────────┼─────────────┤ │ 年7月8日 │ $1,000 │附件五十一 │ ├──────────┼──────────┼─────────────┤ │ 年7月日 │ $1,000 │附件五十二 │ ├──────────┼──────────┼─────────────┤ │ 年7月日 │ $900 │附件五十三 │ ├──────────┼──────────┼─────────────┤ │ 年7月日 │ $5,000 │附件五十四 │ ├──────────┼──────────┼─────────────┤ │ 年7月日 │ $5,000 │附件五十五 │ ├──────────┼──────────┼─────────────┤ │ 年7月日 │ $1,000 │附件五十六 │ ├──────────┼──────────┼─────────────┤ │ 年7月|日│ $1,000 │附件五十七 │ ├──────────┼──────────┼─────────────┤ │ 年8月3日 │ $4,000 │附件五十八 │ ├──────────┼──────────┼─────────────┤ │ 年8月4日 │ $1,000 │附件五十九 │ ├──────────┼──────────┼─────────────┤ │ 年8月5日 │ $2,000 │附件六十 │ ├──────────┼──────────┼─────────────┤ │ 年8月9日 │ $1,000 │附件六十一 │ ├──────────┼──────────┼─────────────┤ │ 年8月日 │ $1,000 │附件六十二 │ ├──────────┼──────────┼─────────────┤ │ 年8月日 │ $2,100 │附件六十三 │ ├──────────┼──────────┼─────────────┤ │ 年8月日 │ $1,000 │附件六十四 │ ├──────────┼──────────┼─────────────┤ │ 年8月日 │ $2,000 │附件六十五 │ ├──────────┼──────────┼─────────────┤ │ 年8月|日│ $1,620 │附件六十六 │ ├──────────┼──────────┼─────────────┤ │ 年8月日 │ $4,000 │附件六十七 │ ├──────────┼──────────┼─────────────┤ │ 年8月日 │ $8,000 │附件六十八 │ ├──────────┼──────────┼─────────────┤ │ 年9月7日 │ $1,000 │附件六十九 │ ├──────────┼──────────┼─────────────┤ │ 年9月日 │ $19,602 │附件七十 │ ├──────────┼──────────┼─────────────┤ │ 年9月日 │ $8,488 │附件七十一 │ ├──────────┼──────────┼─────────────┤ │ 年9月日 │ $15,440 │附件七十二 │ ├──────────┼──────────┼─────────────┤ │ 年月日 │ $5,000 │附件七十三 │ ├──────────┼──────────┼─────────────┤ │ 年月日 │ $21,170 │附件七十四 │ ├──────────┼──────────┼─────────────┤ │ 年月1日 │ $200 │附件七十五 │ ├──────────┼──────────┼─────────────┤ │ 年月2日 │ $1,000 │附件七十六 │ ├──────────┼──────────┼─────────────┤ │ 年月6|7日│ $1,000 │附件七十七 │ ├──────────┼──────────┼─────────────┤ │ 年月|日│ $3,000 │附件七十八 │ ├──────────┼──────────┼─────────────┤ │ 年月日 │ $1,000 │附件七十九 │ ├──────────┼──────────┼─────────────┤ │ 年月|日│ $1,000 │附件八十 │ ├──────────┼──────────┼─────────────┤ │ 年月|日│ $2,000 │附件八十一 │ ├──────────┼──────────┼─────────────┤ │ 年月日 │ $1,900 │附件八十二 │ ├──────────┼──────────┼─────────────┤ │ 年1月|日│ $16,090 │附件八十三 │ ├──────────┼──────────┼─────────────┤ │ 年2月1|2日│ $5,000 │附件八十四 │ ├──────────┼──────────┼─────────────┤ │ 年2月9|日│ $4,000 │附件八十五 │ ├──────────┼──────────┼─────────────┤ │ 年2月日 │ $8,000 │附件八十六 │ ├──────────┼──────────┼─────────────┤ │ 年2月|日│ $2,000 │附件八十七 │ ├──────────┼──────────┼─────────────┤ │ 年2月日 │ $4,000 │附件八十八 │ ├──────────┼──────────┼─────────────┤ │ 年3月9|日│ $2,000 │附件八十九 │ ├──────────┼──────────┼─────────────┤ │ 年3月|日│ $10,000 │附件九十 │ ├──────────┼──────────┼─────────────┤ │ 年4月4日 │ $4,010 │附件九十一 │ ├──────────┼──────────┼─────────────┤ │ 年4月9|日│ $9,000 │附件九十二 │ ├──────────┼──────────┼─────────────┤ │ 年4月日 │ $15,770 │附件九十三 │ ├──────────┼──────────┼─────────────┤ │ 年4月日 │ $3,000 │附件九十四 │ ├──────────┼──────────┼─────────────┤ │ 年5月4日 │ $2,000 │附件九十五 │ ├──────────┼──────────┼─────────────┤ │ 年5月|日│ $10,000 │附件九十六 │ ├──────────┼──────────┼─────────────┤ │ 年6月5|7日│ $10,000 │附件九十七 │ ├──────────┼──────────┼─────────────┤ │ 年6月|日│ $10,119 │附件九十八 │ ├──────────┼──────────┼─────────────┤ │ 年6月日 │ $10,000 │附件九十九 │ ├──────────┼──────────┼─────────────┤ │ 年7月6日 │ $1,950 │附件一00 │ ├──────────┼──────────┼─────────────┤ │ 年7月日 │ $10,000 │附件一0一 │ ├──────────┼──────────┼─────────────┤ │ 年7月|日│ $28,730 │附件一0二 │ ├──────────┼──────────┼─────────────┤ │ 年8月2日 │ $10,000 │附件一0三 │ ├──────────┼──────────┼─────────────┤ │ 年8月日 │ $20,000 │附件一0四 │ ├──────────┼──────────┼─────────────┤ │ 年8月日 │ $11,860 │附件一0五 │ ├──────────┼──────────┼─────────────┤ │ 年8月日 │ $20,000 │附件一0六 │ ├──────────┼──────────┼─────────────┤ │ 年9月|日│ $8,000 │附件一0七 │ ├──────────┼──────────┼─────────────┤ │ 年9月|日│ $20,000 │附件一0八 │ ├──────────┼──────────┼─────────────┤ │ 年月|日│ $5,000 │附件一一0 │ ├──────────┼──────────┼─────────────┤ │ 年月6|9日│ $5,000 │附件一一一 │ ├──────────┼──────────┼─────────────┤ │ 年月|日│ $900 │附件一一二 │ ├──────────┼──────────┼─────────────┤ │ 年月|日│ $6,000 │附件一一三 │ ├──────────┼──────────┼─────────────┤ │ 年月1|3日│ $2,000 │附件一一四 │ ├──────────┼──────────┼─────────────┤ │ 年月日 │ $14,050 │附件一一五 │ ├──────────┼──────────┼─────────────┤ │ 年月日 │ $2,040 │附件一一六 │ ├──────────┼──────────┼─────────────┤ │ 年月日 │ $2,000 │附件一一七 │ ├──────────┼──────────┼─────────────┤ │ 年1月1日 │ $1,090 │附件一一八 │ ├──────────┼──────────┼─────────────┤ │ 年1月8日 │ $5,000 │附件一一九 │ ├──────────┼──────────┼─────────────┤ │ 年1月|日│ $28,220 │附件一二0 │ ├──────────┼──────────┼─────────────┤ │ 年1月|日│ $71,900 │附件一二一 │ ├──────────┼──────────┼─────────────┤ │ 年2月5|7日│ $6,000 │附件一二二 │ ├──────────┼──────────┼─────────────┤ │ 合 計 │ $632,549 │ │ └──────────┴──────────┴─────────────┘ 附表二 ┌──┬───────┬─────────┬──────┬───────┐ │編號│匯款或偽造時間│匯入帳戶或支票號碼│ 金 額 │ 戶名或提示人 │ ├──┼───────┼─────────┼──────┼───────┤ │ │八十七年十月二│000000000│一萬五千二百│ │ │一 │十七日 │四二九四七八號 │六十九元 │ 李啟能 │ │ │ │聯邦銀行板橋分行 │ │ │ ├──┼───────┼─────────┼──────┼───────┤ │二 │八十八年三月二│ │ │ │ │ │十三日 │ 同右 │ 同右 │ 李啟能 │ ├──┼───────┼─────────┼──────┼───────┤ │ │八十八年一月二│000000000│五萬元 │ │ │三 │十五日 │三三五0四號 │ │ 李碧環 │ │ │ │新竹企銀金陵分行 │ │ │ ├──┼───────┼─────────┼──────┼───────┤ │ │八十七年二月間│CB0000000│一萬三千五百│南山人壽保險股│ │四 │(發票日:同年│號 │元 │份有限公司 │ │ │二月十五日) │ │ │ │ ├──┼───────┼─────────┼──────┼───────┤ │ │八十七年十月間│CB0000000│二萬九千六百│ │ │五 │(發票日:同年│號 │四十元 │ 同右 │ │ │十二月二五日)│ │ │ │ ├──┼───────┼─────────┼──────┼───────┤ │六 │八十八年一月間│CB0000000│七萬元 │順欣興業股份有│ │ │(發票日:同年│號 │ │限公司 │ │ │月二十日) │ │ │ │ ├──┼───────┼─────────┼──────┼───────┤ │ │八十八年一月間│CB0000000│二十三萬元 │ │ │七 │(發票日:同年│號 │ │ 同右 │ │ │二月十日) │ │ │ │ ├──┼───────┼─────────┼──────┼───────┤ │ │八十八年六月間│CB0000000│二萬四千元 │ │ │八 │(發票日:同年│號 │ │ 林美連 │ │ │月十一日) │ │ │ │ ├──┼───────┼─────────┼──────┼───────┤ │ │八十八年四月間│CB0000000│十三萬五千元│ │ │九 │(發票日:同年│號 │ │ 陳瑞龍 │ │ │月二十九日) │ │ │ │ ├──┼───────┼─────────┼──────┼───────┤ │ │八十八年八月間│CB0000000│二萬八千元 │提示帳號:一二│ │十 │(發票日:同年│號 │ │0000000│ │ │月二十九日) │ │ │00號 │ ├──┼───────┼─────────┼──────┼───────┤ │ │八十九年十月間│CB0000000│一萬六千五百│南山人壽保險股│ │十一│(發票日:同年│號 │元 │份有限公司 │ │ │月二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