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蔡永昌、李英豪、陳榮和
- 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
- 被告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六七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 第二О六О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 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曾於八十五、六年間,因非法販賣安非他命案件,於八十七年八月十日經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而送監執行,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 七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後經撤銷假釋,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送監執行, 執行完畢日期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竟 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卡西酮(Cathinone) 之犯意,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出 監後不詳時間起,陸續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丙酮酸等化學原料、附表一所示之過 濾玻璃皿等器具及化學書籍乙冊等物,在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十四鄰缺仔二十一 號之一,參考化學書籍自行研究,欲以其中含有丙苯酮(Propiophenone)之丙 酮酸,加入以含有醋酸酐之化學藥劑調製而成醋酸水溶液冰浴加溴,復加入飽和 氨水作成溶液,予以抽乾,再加入氨水及氯化鈉之方法,製造第二級毒品卡西酮 ,因其欠缺原料溴仍在試驗階段過程中,然已經合成含有丙苯酮之半成品,即於 九十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十一時五十五分許為警查獲而未遂,當場扣得化學原料( 起訴書誤載為鍺粉)、硫酸反應水一瓶、丙酮酸三分之一桶、、化工藥品乙批( 醋酸納等總共二十三瓶)、半成品過濾水兩瓶、銨水三分之一桶、成品結晶一批 、過濾玻璃皿四個、製造工具(鍋子、濾網、加熱器)六個、磅秤一個、分裝袋 一包、測試紙一盒、化學書籍乙冊等物。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龜山分局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扣案物品均係其所有,惟辯稱:我購入上開物品,並自行 參考化學書籍,目的在於研究染料,並沒有製造毒品,警詢自白不實在云云。經 查: ㈠員警於右揭時、地,當場查獲被告,並扣得化學原料、硫酸反應水、丙酮酸、 化工藥品乙批(醋酸納等總共二十三瓶)、銨水,及製造器具如附件二之過濾 玻璃皿、製造工具(鍋子、濾網、加熱器)、測試紙、化學書籍乙冊等物,業 據證人即員警呂志衛於原審偵、審中證述明確,並有警製搜索扣押筆錄、現場 照片等附卷可稽(以上見偵查卷第九頁至第二九頁、第五八頁至五九頁,原審 卷第七八頁至第八0頁)。 ㈡被告亦於警詢中供承:「警方查獲製造安非他命①製造安非他命原料鍺粉乙包 ②硫酸反應水③丙酮酸三分之一桶④安非他命半成品三分之一桶⑤化工藥品乙 批(醋酸鈉等共二十三瓶)⑥安非他命半成品過濾水二瓶⑦銨水三分之一桶⑧ 似安非他命結晶乙批⑨過濾玻璃器皿四個⑩製造工具(鍋子、濾網、加熱器) 六個⑪磅秤乙個⑫分裝袋乙包⑬測試紙⑭化工書籍乙冊,均為我所有」、「( 問:你是否坦承製造安非他命及自成製造安非他命工廠?)我坦承研究製造」 、「我是將原料鍺粉加硫酸反應水後會產生化學變化,再加丙酮酸就成安非他 命半成品,再將安非他命半成品過濾後會有一些結晶體會沈澱後,再放到冰箱 及烘烤就成安非他命」、「化學藥品、硫酸水、銨水,是我以前我有作硫酸鋅 留下的,丙酮酸是桃園朋友留下研究,製造工具及過濾玻璃器具、磅秤是我跟 朋友借得,試紙是測試安非他命酸鹼紙用,這些都是製造安非他命的原料及器 具「、「製造安非他命工廠是我自己提供並作研究用」、「(問:你是如何學 會製造安非他命?)我是看書學會的」等語(見偵查卷第五至六頁),固堪認 被告確有製造毒品之犯意及實施行為,惟扣案之所謂「安非他命半成品」、「 安非他命結晶」及其餘扣案物品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均未檢 出麻黃素成分、一級毒品嗎啡或海洛因成分、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安非他 命成分,但均檢出丙苯酮成分,有該局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刑鑑字第五七00 一號鑑驗通知書可按(下略稱鑑驗通知書,見偵查卷第四九頁至第五五頁)。 經原審傳訊鑑定證人即製作上開鑑驗通知書之人王光全到庭證述:「(問:依 照被告供述他自己將原料粉,加硫酸,產生化學變化再加入丙酮酸作成半成品 有何意見?)被告警訊當中所述與一般製作安非他命的方法並不相同」、「( 問:國內一般常見的安非他命製造方式?」通常是以麻黃素及苯丙酮為原料, 主要是以麻黃素為主,麻黃素作為原料的話回收率高,步驟簡易,所以為製造 安非他命工廠廣泛使用,美國在一九八二年之前是以苯丙酮作為原料製作,但 是一九八二年之後苯丙酮作為第二級管制物質之後,就以麻黃素為原料... 」、「(問:被告警訊中所述的製造方法能夠製造出什麼?」就如伊等檢驗出 來的是丙苯酮,鑑驗書上備註欄就有寫...這跟上述苯丙酮的物性及化性是 不一樣的...被告警訊中所述的製造流程,與苯丙酮為原料的所製造安非他 命的流程完全不相同,所以在查扣的如鑑驗書上所載丙酮酸的部分及安非他命 半成品,及所謂安非他命結晶,都是丙苯酮的成品,並沒有因為加工而產生化 學變化」、「(問:所謂的你在鑑驗書內備考欄內所提到丙苯酮的作用是什麼 意思?)丙苯酮我們將它放在一個玻璃瓶之裡面,加上無水醋酸,冰浴加溴加 飽和氨水(就是酒精加氫氧化鈉跟氨水),做完之後將溶劑抽乾(就是把酒精 的部分抽掉,可能是用抽的方式,也可以蒸煮方式,或是自然揮發方式),之 後再加氨水、氯化鈉,這個時候這個液體裡面就會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 酮」、「(問:本件送驗物品是否驗出丙苯酮?)有的就如鑑驗書三、五、六 項」、「(問:是否檢驗出氨水?)有的,第四項」、「(問:也有氫氧化鈉 ?)有的,是在第二十二跟三十一項」、「(問:以檢驗報告上所載的原料是 否足以製造安非他命或是甲基安非他命?)氨水有,鹽酸有,如果是作安非他 命的話就是缺原料苯丙酮、麻黃素,甲基安非他命的話還少一個甲基胺等語」 (以上見原審卷第一九0頁至第一九四頁),並當庭提出以麻黃素及苯丙酮( Phenylacetone)製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丙苯酮(Propiophenone )製造甲基卡西酮之製作過程書面說明(見原審卷第二00頁至第二0四頁) 。是被告上開警訊中自白製造安非他命等語,非僅與安非他命製造過程無關, 且無從因此製作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復經本院函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覆函指明:「第二級毒品甲基卡西酮(Methcathinone)及卡西酮( Cathinone)由丙苯酮(Propiophenone)為起始物,其合成步驟如下:⑴丙苯 酮與冰醋酸混合加入溴後加熱攪拌蒸發,可得油狀物,⑵加入鹼性氨水酒精溶 液或鹼性甲基氨水酒精溶液於上述油狀物中,攪拌加熱,此時溶液中含有卡西 酮(加入鹼性氨水酒精溶液)或甲基卡西酮(加入鹼性甲基氨水酒精溶液), ⑶上述溶液經蒸發揮發溶劑成分後,加入氨水及氯化鈉,以甲基丁基醚萃取, 蒸發萃取液即可得純度較高之甲基卡西酮或卡西酮」,並說明扣案相關證物鑑 定結果:「⑴編號3、5-均檢出丙苯酮成分,⑵編號、均檢出醋酸酐 ,此成分可調製成醋酸水溶液,⑶均未檢出溴成分,⑷編號4檢出氨水成分, ⑸編號、檢出氫氧化鈉成分」,有該局覆函一紙存卷足憑(附本院卷)。 可見本件僅欠缺溴即可製造卡西酮。復以被告於警訊中自白確有製造毒品之犯 意,從而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卡西酮犯行,堪予認定。至被告警詢所述製造安 非他命等語,係被告因構成要件客體認識錯誤,誤卡西酮為安非他命而製造之 ,惟安非他命與卡西酮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明定禁止非法製造之第二級毒 品,故被告所犯罪質同一,法益等價,不阻卻被告故意製造第二級毒品卡西酮 之犯罪事實,併予敘明。 ㈢被告雖於原審抗辯:「警察在警訊中有從我胸口上猛搥,警訊內容也是他寫好 叫我簽的」(見原審卷第七一頁)云云。惟查證人即製作被告警詢筆錄之員警 呂志衛於原審到庭證述:「(問:對於被告在警訊中所述安非他命製造過程? )這部分確實是被告自行陳述」、「(問:在警察學校有無受過這部分的專業 訓練?)沒有,我也不知道被告所述原料加上硫酸會產生化學反應」、「(問 :根據現場的化學原料及器材是否能夠屬於安非他命何種製造過程?)這部分 我也不清楚,完全是根據被告陳述來製作筆錄的」(見原審卷第七九頁、第八 0頁),衡情,如證人呂志衛欲以虛偽之筆錄羅織罪名,何以於筆錄記載明顯 錯誤之安非他命製造過程?顯悖常理甚明,況經原審勘驗被告為警查獲現場錄 影帶,被告確實在場陳明:將礦石粉加入硫酸去反應,過程就一直加藥做出來 ,要讓他乾等語,復經原審勘驗警詢錄音帶結果:被告回答部分有雜音,而且 回答聲音很小聲,但是大約的內容與警訊筆錄記載相符,警訊錄音帶的內容是 員警與被告之問的一問一答,中間沒有任何間斷(以上分見原審卷第一六七頁 至第一七一頁),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之警詢自白非出於任意性,自不能僅以被 告空言指摘而認被告警詢自白無證據能力。 ㈣至被告辯稱「那些器具是用來加工製作鋅氧粉作為手機外殼的塗料」、「(問 :鋅氧粉製作過程?)原料是鋅塊,我把鋅塊放在鐵爐內用焦炭提煉,就會提 煉出鋅粉。提煉出鋅粉後,再跟鍺粉合成,.... 就會變成手機殼的染料」( 見原審卷第七0頁、第七一頁),惟查,證人王光全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本件 在半導體上(見原審卷第一九五頁、第一九六頁)。證人吳丹妹亦證稱:四、 五年前剛認識被告時,他有說過有在作染料,不過當時講的是染衣服的染料, 該次之後就沒有聽他談過等語(見原審卷第九九頁),復經原審檢附前揭鑑驗 通知書送台灣區柒料顏料工業同業公會,函詢此是否與製造手機機殼染料或顏 料原料有關,依該會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九十一)川會十二字第三十六號函 覆稱:該鑑定報告所列化工原料中,該會所登錄會員廠商生產合成染料或顏料 之原料僅「Acetic Anhydride及benzoyl chloride」兩項,本會會員廠商並未 使用丙酮酸為原料製造染顏料等語(見原審卷第六一頁),是被告辯稱係以鋅 、鍺合成用作手機機殼染料云云,並無足取。被告辯稱其經營福利企業社,有 正當事業,不可能製作毒品云云,經本院函桃園縣政府,查明該福利企業社業 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被撤銷登記,已難為被告有利證明,且縱有該事業,亦 與是否製造毒品無涉。被告猶以:「我是要作手機外殼,這跟半導體有關」( 見原審卷第一九七頁)等詞置辯,不能採信。被告請求傳訊在監之馮勝傳,用 以證明被告在研發染料,傳訊曾盛繁證明被告在做鍺粉研究,傳訊桃園地檢署 吳姓觀護人,證明被告有正當事業在營運等等,稽之前開事證,其犯行甚為明 確,核無再傳訊該等證人之必要,併此敘明。 ㈤另起訴意旨認員警當場扣得之「化學原料鍺粉」乙節,經查「桃園縣龜山分局 查獲犯嫌乙○○製造安非他命工廠查扣證物一覽表」第一項所稱「原料鍺粉」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檢出氧、鎂、鋁、矽、硫、鈣、鐵等元 素,並未發現鍺成分,且本件扣案物品中亦未檢出鍺成分,有上開鑑驗通知書 可憑,起訴書此部份所指顯有錯誤,併予指明。 ㈥綜上,被告乙○○犯行事證明確,依法應予論科。 二、按卡西酮(Cathinone)為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第二條附表二第二十九項),其第四條第二項、第五項製造第 二級毒品未遂罪之法定刑,修正前後法律之刑度相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項規 定。(修正後同條增列第五項、未遂犯規定於第六項)被告未經許可,擅自製造 第二級毒品卡西酮,因欠缺原料溴而未遂,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四條第二項、第六項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並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按 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未遂罪,雖有不 合,惟其起訴事實與本院所認定之事實,社會基礎事實同一,所犯罪名相同(不 另為變更起訴法條),本院自得予以審判。 三、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係製造安非他命,扣案物品係供製造安非他命之用等語,係 因構成要件認識錯誤,誤以製造卡西酮為安非他命,惟不影響被告確有製造第二 級毒品卡西酮之犯罪事實,原審未能核明起訴事實與被告犯意,社會基礎事實同 一,逕為無罪之判決,自有未洽。檢察官上訴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尚於假釋期間,竟擅自製造第二級毒品 卡西酮,雖屬未遂,惟製造毒品危害社會安全情節重大,及其素行狀況、犯罪手 段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以示儆懲。 四、扣案之如附件一過濾玻璃皿四個、製造工具(鍋子、濾網、加熱器)六個、磅秤 壹個、(係供秤原料比例所用)、測試紙壹盒,均屬專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卡西酮 之器具,不問屬被告與否,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 收銷燬之。附件二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製造第二級毒品卡西酮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供明在卷,均依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六條前段,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薰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李 英 豪 法 官 陳 榮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六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 │編號│ 品 名 │數 量│ ├──┼─────────────┼───┤ │ ⒈│過濾玻璃器皿 │四個 │ ├──┼─────────────┼───┤ │ ⒉│製造工具(鍋子、濾網、加熱│六個 │ │ │器) │ │ ├──┼─────────────┼───┤ │ ⒊│磅秤(係供秤原料比例所用)│一個 │ ├──┼─────────────┼───┤ │ ⒋│測試紙 │一盒 │ └──┴─────────────┴───┘ 附件二 ┌──┬────────┬────┬────┬─────────────┐ │編號│ 品 名 │所含成分│驗後餘重│備 註│ │ │ │ │(公克)│(對應鑑驗通知書編號) │ ├──┼────────┼────┼────┼─────────────┤ │ ⒈│丙酮酸 │丙苯酮 │210.70 │3 │ ├──┼────────┼────┼────┼─────────────┤ │ ⒉│半成品 │丙苯酮 │38.64 │5 │ ├──┼────────┼────┼────┼─────────────┤ │ ⒊│同右 │同右 │201.02 │6 │ ├──┼────────┼────┼────┼─────────────┤ │ ⒋│同右 │同右 │150.86 │7 │ ├──┼────────┼────┼────┼─────────────┤ │ ⒌│同右 │同右 │135.48 │8 │ ├──┼────────┼────┼────┼─────────────┤ │ ⒍│同右 │同右 │66.56 │9 │ ├──┼────────┼────┼────┼─────────────┤ │ ⒎│結晶品 │丙苯酮 │20.41 │ │ ├──┼────────┼────┼────┼─────────────┤ │ ⒏│Acetic anhydride│醋酸酐 │808.9 │ │ ├──┼────────┼────┼────┼─────────────┤ │ ⒐│Acetic anhydride│醋酸酐 │494.7 │ │ ├──┼────────┼────┼────┼─────────────┤ │ ⒑│銨水 │氨水 │228.61 │4 │ ├──┼────────┼────┼────┼─────────────┤ │ ⒒│Sodiun Hydroxide│氫氧化鈉│288.7 │ │ ├──┼────────┼────┼────┼─────────────┤ │ ⒓│Sodiun Hydroxide│氫氧化鈉│555.0 │ │ ├──┼────────┼────┼────┼─────────────┤ │ ⒔│化學書籍一冊 │ │ │ │ ├──┼────────┼────┼────┼─────────────┤ │ ⒕│分裝袋一包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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