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五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乙○○
- 被告
- 甲○○
丁○○
丙○○
戊○○
右上訴人因被告瀆職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0號,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之自訴狀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等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均係在臺南市,而其犯罪地亦係在臺南市,上訴人即自訴人向原審法院提起自訴,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是原審為管轄錯誤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自訴人以現行刑事訴訟法改採當事人主義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云云。惟查法院之土地管轄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定其管轄,與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無涉,自訴人之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