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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4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洪光燦王詠寰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三0號(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建平律師選任辯護人 邱國旺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大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2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3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王詠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劉文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4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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