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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2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蔡永昌蔡國在李英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乙○○
上2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月2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月2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蔡國在

法 官 李英豪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2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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