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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張連財周占春林明俊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一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後政 律師

      洪紹恒 律師

      張少騰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丁○○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11月1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月3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2 月1 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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