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妨害公務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脫逃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甲○○因犯妨害公務、脫逃、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八七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五月、一年(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八五、三0六八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一四號),其中妨害公務、脫逃罪部分,檢察官與受刑人均未上訴而確定,竊盜罪部分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由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八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第一審、偵查及移送併案審理偵查案號同前;另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九七號)。
二、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