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
第八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按行賄部分原確定判決宣告褫奪公權二年,減為一年),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