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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春秋高明哲洪英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14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之五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高 明 哲

法 官 洪 英 花

書記官 李 信 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1448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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