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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О九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連財周占春林明俊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О九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周 占 春

法 官 林 明 俊

書記官 蕭 進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О九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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